
▲吳男頂下北市一處店面後,才發現不符合登記要件,無法辦理公司及營業登記 。(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一名澳門籍吳姓男子114年6月頂下張男在北市經營的1樓店面,未料簽訂頂讓協議、支付定金10萬元後,才發現該處不符合登記要件,無法辦理公司及營業登記,且房東事後亦停止租約,但張男仍拒絕返還訂金,吳男因此提出告訴。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吳男請求。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有意承接張男在北市經營的1樓店面,雙方簽訂頂讓協議後,由吳男支付10萬元定金,但吳男主張,當初因張男明確表示該店面可辦理公司及營業登記,並稱已向房東確認沒有問題,他才同意頂讓;未料支付定金後,才發現該處不符合登記要件,無法辦理公司及營業登記,事後亦與房東終止租約,但張男卻拒絕返還定金,吳男認為張男自始隱瞞,且他契約之目的已無法實現,雖然合約載明「定金不退」,惟此條款是在他未能預見登記障礙下所簽,因此提出告訴,請求張男返還10萬元定金。
對此,張男則駁斥,表示自己已經充分揭露標的物現況,且簽約時吳男已知悉標的物性質,張也於114年6月20日告知吳男關於稅籍登記之流程,當時吳並未提出須具備「建物登記」始能履約之要求,且吳男為澳門籍投資人,對於外資設立公司所需之特殊行政規範,應負有查證及確認義務,不得於事後將自身行政審查未過之風險轉嫁予他。張男認為,吳男因自身公司設立之行政障礙而拒絕接手店面,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系爭協議不能履行,他得依法沒收定金。
台北地院法官勘驗吳男提出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租賃契約書、房屋使用同意書等,協議內容,堪認114年6月10日雙方簽訂之協議內容並無該店面須能辦理公司登記之約定,吳男直到簽約後才於同年6月20日傳LINE詢問營業登記事宜,並於8月4日才得知店面若欲為公司登記,須提供建物第2類登記謄本,而該店面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法提供建物第2類登記謄本致無法為公司登記,吳男乃終止與房東之租約,並要求張男退定。法官認為,吳男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係因張男承諾或保證可辦理公司及營登,方同意簽訂頂讓協議,是吳男主張即屬無據,礙難憑取,因此駁回吳男請求,判決張男免退定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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