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市政府。(圖/資料照)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新竹市一名王姓男子遭新竹市府提出告訴,請求返還一筆國有土地,王男雖辯稱,該地非國有,是母親年輕時買受,已居住在此超過70年等。但新竹地院法官審酌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測量紀錄等,認定王男佔用該土地,除判其拆除地上物返還以外,還須給付市府新台幣18萬7200元租金,且至返還土地之日止,王男須按月給付租金2925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新竹市府主張,該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市府為管理機關,王男未經市府同意,在該地上搭建地上物,無權佔用系爭土地,因此依民法規定,請求王男將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市府;又王男無權佔有該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法規定請求給付回溯計算5年期間、以申報地價10%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8萬7200元。
對此,王男則辯稱,其名下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並非國有,該房為母親多年前買受,當年的土地不值錢,房屋才值錢,買房當然要買地,且他以居住在此超過70年;另王男還反稱,新竹市府亂告拆屋還地,已經被監察院糾正。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王男雖辯稱,買房當然要買地,且已在此居住逾70年云云,惟該土地確實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考,且房屋、土地各得為單獨交易標的,王男所言實屬無據,縱使已居住逾70年,亦非即為土地所有人。
此外,新竹市府遭監察院糾正乙節,法官查看相關公告,監察院係糾正新竹縣政府辦理都市更新過程,除捨棄行為時都市更新條例有關地上物拆遷之程序規定外,更忽視其實踐「適足居住權」之公法上義務等情。但經法院現場履勘,系爭房屋遭塗鴉、噴漆,大門上鎖,顯無人居住,且王男居住地址並非系爭房屋地址,王男既未居住於該房地,自與適足居住權無涉,因此法官判處王男應拆除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予新竹市府,並給付18萬7200元租金,且至返還土地之日止,王男須按月給付租金2925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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