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男購屋後將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未料兩人之後婚姻生變,協議離婚。(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黃姓男子控訴,他與妻子潘女在婚姻存續期間在新竹縣購入了一棟透天厝,雖然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但貸款、裝修費用均由他一肩扛下;後夫妻感情生變協議離婚,並說好由黃男將貸款清償完畢後,潘女應配合辦理將房屋過戶予他,未料潘竟於111年間擅自委託仲介出售該房地,黃男因此提出告訴。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潘女應將建物所由全轉移登記予黃男,另須給付黃男協助償還的債務348萬3464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表示他與潘女原為夫妻關係,並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他向銀行貸款,買下位於新竹縣的一處透天厝,並登記在潘女名下,供2人與子女共同居住,但107年12月夫妻感情生變,並達成協議離婚,由於該房屋貸款、裝修費用均由黃男支出,因此雙方約定待黃男將貸款全部清償完畢後,潘女應無償配合辦理將該房地轉移過戶予黃男。
未料111年2、3月間,潘女因向黃男索要金錢不成,竟擅自委託房仲刊登出售該筆房地,顯然已無意履行離婚協議之約定。黃男得知後,因恐潘女逕自處分房產而損及他的權益,因此立即相聲請假處分獲准,並由新竹地院予以查封登記。然潘女仍執意售屋,透過房仲向黃男聯繫賣房未果外,又向另名呂男借款300萬元,且拒不清償,後呂男對潘女聲請支付命令,並對該房地聲請假扣押,以製造不實債權之方式迫使黃男配合賣屋,並由呂男對潘女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黃男雖感到萬般無奈,但為保住房地,因此代潘女償還該筆債務,本金加利息、執行費用等合計共348萬3464元。
在離婚7年多後,黃男於115年提出告訴,主張他已將該房地的銀行貸款清償完畢,要求潘女履行當年兩造離婚協議書之約定,無償將房地所有權轉移登記予他;另依民法規定,向潘女請求返還當初由他向呂男代還之借款348萬餘元。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潘女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官勘驗黃男提出之事證,包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以及多筆支付命令及過往假處分紀錄等,勘信黃男主張為真實,判處潘女應將該筆房地所有權無償轉移予黃男,並須返還不當得利348萬3464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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