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結果:符合關鍵字「註明業者名稱」的查詢結果共1筆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1日指出,不動產經紀業及租賃住宅服務業,於刊登廣告時,應註明業者名稱,以示對其廣告內容負責,該局2020年度針對不動產經紀業及租賃住宅服務業違規裁罰,總計裁罰34件,罰款金額共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