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公寓限期設管委會 定義未明!這種社區影響最大

▲▼前央行總裁彭淮南新居信義御邸及麗水老舊公寓街景。(圖/記者湯興漢攝)

▲北市市區街廓發展較久,不少公寓外觀已相當老舊。圖為示意圖。(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賴志昶/綜合報導

立法院院會上月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主要增訂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若屆期未成立,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對此,專家認為,雖國內居住到老舊公寓者眾多,不過由於需由政府認定為危險大樓,才需強制設立管委會,因此整體對房市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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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是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逾期仍未成立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於非危險公寓大廈者,不在這次修法適用範圍,仍依現有輔導機制處理。

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內政部強調,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進行討論與公告,如果各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

▼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的基本要點。(表/ETtoday彙整)

房仲業者認為,該條例雖立意良善,不過目前仍尚未認定條件為何,也不知要如何、或由誰來執行;此外,政府的罰緩是否有效,也得打個問號,因為對老舊公寓來說,不少大樓公積金可能剩不到5至10萬元,所以實際開罰下來,可能會有呆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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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強制要求危險公寓大樓要設立管委會,整體而言的確是好事,不過實際執行上的條件較為嚴格,被匡列為急需設立管委會的建築物應不多,因此整體而言對市場行情、價量影響不大。

不過,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認為,該修正案的影響,在於戶數多且為租屋型態的社區,「這種社區房東不住在當地,加上屋況偏屬老舊、環境不單純,都讓管委會工作相當吃力。若因為法規,房東再以管委會支薪作為藉口,轉嫁房租,又或搪塞胡亂找人頭,都會是後續衍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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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老舊公寓由於發展較早,較少設立管委會,不過近期政府修法,要求部分老舊公寓需設立管委會,以保護住戶安全。圖為示意圖。(圖/記者湯興漢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