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有規範! 憂有隱匿疑慮「自己的房子不能自己賣」

▲▼房貸,額度,信貸,銀行,負債比,收入,擔保,徐佳馨,謝志明。(圖/記者陳建宇攝)

▲房仲人員依規定不能仲介銷售自己名下的房子,以免造成資訊不對等。(圖/記者陳建宇攝)

記者陳建宇/綜合報導

房仲賣房天經地義,不過有種房子房仲不能賣,就是「自己名下的房子」。專家表示,由於有隱匿重要訊息、資訊不對等的疑慮,因此現行法規規定,仲介人員不能仲介自己名下的房子,建議仲介人員還是委託給其他房仲銷售,避免產生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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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買房都會尋求仲介協助,但若是房仲自己的房子要賣,可以介紹給客戶嗎?近日有民眾在網路論壇《Mobile01》上詢問這個問題。

高雄市仲介公會副理事長鄭啟峰表示,這涉及到仲介人員使用何種身份賣房子,如果是要以仲介身份賣自己的房子並收取仲介費,《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明文規定不可。

鄭啟峰指出,房仲業者因為職業關係可取得更多資訊,本身又是屋主的話,為避免仲介人員隱匿重大訊息,對於一般消費者產生「資訊不對等」的劣勢,因此法規明文禁止房仲人員,仲介自己名下的房子並收取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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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房仲若要賣自己的房子,還是委託其他業者較適合。(圖/記者陳建宇攝)

不過若仲介人員以「屋主自售」的方式賣自己的房子,不收取仲介費,或是將房子委託給其他仲介人員銷售,就沒有資訊不對等的疑慮。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執行總監徐佳馨表示,這樣雖然在法律上沒有問題,但實際上還是會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因此若房仲人員的房子要出售,最好還是委託給其他仲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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