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我的押金!租屋族提前退租 專家教簽約多一字保押金

▲▼ 租屋。(圖/記者林裕豐攝)

▲租屋族最怕押金被沒收。(圖/記者林裕豐攝)

記者林裕豐/台北報導

網路上租屋社團時常會看到「拯救我的押金」貼文,原po不是房東也不是仲介,而是房客,怎麼會有房客這麼好心幫房東找租客?原來是租約還沒到期,房客要提前解約,擔心押金被扣,才會主動幫忙找下一個房客承租,專家分析,簽約時在合約上勾選「得」提前終止契約,就不用擔心押金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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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時,簽約時都要支付一筆押金,押金主要是保障房東,若房客於租屋期間有不付租金,或有其他約定應繳款項欠費的狀況發生,房東可以用押金來扣抵相關費用,以保障房東權益,若無上述情形發生,房東需在租賃期滿無息返還押金。

一般押金都會以2個月為上限,但是租約到期前,如果房客要提前搬走,扣除的押金要怎麼計算,不只房客不懂,就連房東也常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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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穩定收租,不少房東直接要求房客「找到下一個承租方」讓租約走完,就不扣押金,所以網路上的租屋社團才會時常出現這類「拯救我的押金」貼文。

▲租屋社團時常出現這類「拯救我的押金」貼文。。(圖/翻攝《台北租屋房東房客盡量po》)

東森房屋研究中心副理謝欣亞指出,提前解除租約是否押金要全數沒收呢?依照目前租賃專法來看,要以當時的租賃契約而定,現行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裡,需勾選是否可提前終止契約,若勾選「得」終止契約,房東或租客只要在約定時間前(至少1個月)通知對方,那麼就不用給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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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重點來了,謝欣亞提醒,若是勾選「不得」終止契約,那就是採「雙方協商」,該支付多少違約金,就得看協商結果,換言之,房東有權要求房客支付完剩餘租期的租金,建議民眾若與房東約定勾選「不得」終止契約的簽約方式,應加載註明條約,若要終止合約需支付的違約金款項,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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