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要簽「防自殺條款」 連兇殺也擔保?律師勸最好別簽

▲▼ 租屋

▲租屋的契約要仔細審查。(圖/資料照)

記者林裕豐/台北報導

租屋族要租房子得簽租約,但是一名網友的姐姐被房東要求另外簽立「防自殺條款」,不論因為兇殺、自殺造成房屋價值減損,要全額賠償或以550萬元買回房屋。律師分析,雖然是很不合理的要求,但是簽了就有效,提醒網友千萬別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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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在《爆廢公社公開版》貼文,「請問租個房子簽這個正常嗎?房東說要保證人一起簽這張...我不敢幫忙簽,感覺很怕有什麼陰謀⋯」

原po在貼文附上一張「防自殺條款」合約,上面記載如果因為租客或關係人不論兇殺、自殺造成房屋價值減損,要全額賠償或以550萬元買回房屋。

▲「防自殺條款」合約。(圖/翻攝《爆廢公社公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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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看到合約後,討論熱烈,「房東應該遇到太多自殺的房客了吧。」、「都自殺了,是要觀落陰去討債哦。」

不過也有人站在房東的立場回文,「簽這個合理啊,現在很多人在別人的租屋處自殺,變成凶宅就沒人敢租了。」、「如果我是房東,我也會這樣,因為保障雙方。」、「這房東應該是有遇到了這種才要人家簽,覺得不合理不租找別的地方。」

對此,律師沈川閔表示,依《民法》規定,必須是可歸責於房客之事由,導致房子變成凶宅,房東才能向房客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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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川閔補充,該契約是一種擔保條款,連兇殺這種不可歸責於房客或保證人的事由,都要負責,如果簽下去就會生效,因為是當事人自願的約定,建議不要簽。

東森房屋研究中心副理謝欣亞指出,房屋租賃的不平等條約所在多有,有許多房客真的很喜歡該物件,也就真的租下去,這其實是一個市場問題,可以多看看其他物件,冷靜一下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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