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員6個月後才能轉約 平均地權子法遭批「矯枉過正」

▲▼預售屋帶看,示意圖,代銷,買房             。(圖/記者陳筱惠攝)

▲內政部近期公布《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明定預售禁止轉約。(示意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賴志昶/綜合報導

消費者以後買房要同時祈禱自己能保住工作,內政部今(25日)公布《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相關子法,其中關於預售屋禁止轉約部分,有項例外是針對被解雇者,但規定要失業6月後才能賣房,此點讓專家認為「有點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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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子法中明定預售屋禁止轉約,不過在今日預告提出6項例外,其中第一項即是「買受人因非自願離職,且逾6個月未就業」。言下之意為,民眾購入預售屋後,若是自願換工作,仍不得轉約,得要是被辭職,且要失業滿6個月,才得出售預售屋。

內政部長林右昌說明,為避免重大事故規範過於浮濫寬鬆,所以未將工作輪調、減薪等情形納入。因預售屋交屋期長,所以民眾在簽約購屋前需要理性審慎評估付款能力與風險,避免因新制施行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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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25日)公布,在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部分,有6項例外情形。(圖/翻攝自內政部簡報)

對於此項子法,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認為,「超級、超級嚴格」,能適用者得滿3個條件,首先要非自願離職,也就是要是被公司解雇者,同時還要原公司願意給出非自願離職的相關證明,最後還需要逾6個月未就業,也就是要失業補助「領好領滿」之後,才能賣房子,「如此嚴苛的法規,其實有點矯枉過正。」

何世昌表示,失業者若本身為家庭唯一經濟支柱,僅靠失業補助是難以為繼,但想在這段期間賣房子應急,不僅要得到6個月後,且賣房子等到過戶,最快也要再加個1個月時間,也就是最快失業者要在被解雇的7個月後,才能拿到周轉金,這對失業民眾來說,「其實有些緩不濟急。」

不過,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認為,針對這類經濟上的突然窘迫,政府進行放寬限制,也曾在房地合一稅上出現,例如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可以20%的稅率來計算,顯示法律政策上的人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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