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凌晨時分仍在家中大聲播放音樂助眠,吵得鄰近住戶無法休息。(示意圖/pakutaso)
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李姓男子遭鄰居控訴,凌晨時分仍在房內大聲播放音樂,重低音震波吵得住戶無法休息,警分到場處理後,認為李男確實妨害安寧,且已達一般人難以忍受程度,因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500元罰鍰。李男不服聲明異議,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後,認為處分並無不當,予以駁回,不得抗告。
裁定書指出,李男111年12月9日深夜10時至凌晨12時許在5樓住家中播放音樂,聲響吵得鄰居無法休息,因此報警處理。警方勘驗蒐證光碟並查訪附近住戶,均證述李男確有妨礙安寧,且達一般人難以忍受之程度,因此依社維法裁罰1500元罰鍰。
李男不服聲明異議,稱警方未以經檢驗合格之儀器檢測,僅依鄰居陳述、錄音光碟就認定他製造噪音,殊嫌速斷;且警方受理報案後確實有親自到他居住的社區,身歷其境下並未發現異樣,也無舉發及勸阻行為,如此處分顯有違誤。
台中地院審酌,發現證人鄰居黃男表示,111年12月10日晚間前往李男住處門外,在有大門阻隔下,仍可聽到屋內播放音樂聲響,黃男敲門表示希望能降低音量,不料卻遭李男一口回絕。
黃男警詢時還表示,李男平常在外地工作,放假才會回到住處,且從休假日起至收假的晚上都會播放音樂,是重低音的震波,明顯讓人感受到吵雜聲與震動聲。另名證人方男亦稱,李男播放音樂很大聲,都是在星期四至星期日的凌晨,明顯感受到妨害安寧等語。
李男也自承,他只要休假回來就會播放音樂,睡覺時也會放音樂助眠。法官認為,夜深人靜之際,音樂聲較白天更加清晰,且李男住在公寓大廈中,音樂聲響會產生共振效應而傳送至相鄰之房屋,深夜時分又正值多數人睡眠休息之時刻,李男徹夜播放音樂的行為,無論是否超過噪音管制法標準,均足以干擾附近鄰居之安寧,因此認定李男抗辯並無可採,原處分無不當,駁回其異議。本案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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