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泰大直坍塌陷落。(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監委林國明指出,針對112年9月7日「基泰大直」建案因施工不慎,導致工地坍塌及鄰房傾斜等情形,廠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租借牌等情形,北市府未主動移送偵辦,以及有關113年2月23日晚間北市松山區慶城街一處建案工地,因導溝施工支撐力不足導致路面塌陷等情案,函請北市府檢討改善,並請內政部參考辦理。
監察委員林國明、施錦芳、林盛豐16日指出,北市府未落實營造業法第26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規定,不僅無法據以施工勘驗,也無法於事故發生後,提供施工圖說等必要卷證,以釐清建築師、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檢察官起訴書所列爭端。
另相關廠商、人員涉犯刑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租借牌等情,雖因行政、技術分立,由行為人各負其責,然北市府僅將建築師、技師移送懲戒,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規定,主動移送偵辦,難以有效遏阻違法情事,台北市政府均應確實檢討改進,另函請內政部參考辦理。
▲經專業工程人員到場勘查,基泰大直建案地下室並未打入加勁板,也無額外補強措施造成地下室連續壁崩塌變形,潰縮達4-5米造成鄰近公寓坍塌。(圖/翻攝畫面)
林國明、施錦芳、林盛豐亦指出,北市府為辦理建築工程施工損鄰爭議事件,依該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8條訂有「台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依該規則102年7月8日修正版規定,建管處仍有「派員會同勘查」損鄰案件的責任。但111年2月14日修正後,建管處僅需「通知建方(起造人或承造人)會同監造方(建築工程之監造人)辦理」,無須派員到場會同勘查鄰房損害情形及責任歸屬,此舉無異任由建設公司「球員兼裁判」,難令受損疑義戶信服。
本案發生後,損鄰處理規則始增訂「受損疑義戶指定經都發局公告之第三方專業公會參與勘查」規定,足證都發局任令建方會同監造方辦理施工損鄰認定,係自棄主管建築機關法定職掌,允應確實檢討改進。
▲台北市松山區慶城街、興安街口的一處工地發生地層下陷。(圖/北市府提供)
另外,關於北市松山區慶城街一處建案工地於113年2月23日晚間,因導溝施工支撐力不足導致路面塌陷事件,監察委員林國明、張菊芳指出,經查,北市府欠缺留存相關施工圖說也未要求落實營造業法第26條,難以判斷廠商是否已按核准圖說或施工圖說施工,顯不利釐清事故原因及賠償責任。另對於營造廠於地下室開挖相關施工計畫表單顯有欠缺,內政部及北市府宜參考工程會所訂頒的施工廠商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規範,謀求精進改善。
林國明、張菊芳還指出,北市府對於新、舊地下室深導溝開挖與地下連續壁銜接工程管控,長期欠缺風險意識,經查北市府過去10年,共計14件,均無特別審核機制,且認為涉及鄰房的深導溝開挖屬於假設工程,任由營造廠自負施工責任不需申報勘驗,對於人口密集地區基礎開挖工程風險意識與管理機制均有不足,自難謂無疏失。
另,內政部允應督飭所屬及台北市政府強化地下開挖安全監理,以維護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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