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七期。(圖/ETtoday攝)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大陸民眾來台買房的案件數逐年增加,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今年稽查發現,有陸人在台中買房後,將房子出租,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此舉已違反法令,因此中市府依法報請廢止許可。台中地政局長吳存金直言,陸人取得不動產後應依規定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將每半年定期稽查,如查獲違規依法處理。
中市地政局指出,內政部於91年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不論陸人或陸資法人取得不動產,均須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許可。截至109年第1季,內政部列管已許可的案件數為597件,台中市佔89件,佔陸人來台買房比例約15%。
地政局表示,陸人在台置產有「貸款不得超過5成、來台居留不得超過4個月、登記完畢後滿3年才可移轉過戶」的規定,使用上 只能自用,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
台中市指出,陸人或陸資法人在台取得不動產後,內政部地政司每年督導稽查,中市府地政局每半年稽查轄區內所有的列管案件數,對於有疑義案件不定期加強查核。
地政局長吳存金強調,一旦稽查發現有與核准用途使用情形不符情形,將立刻制止並廢止其許可,同時通知當事人限期於1年內移轉,如屆期仍未移轉,市府將對不動產逕為標售,呼籲在台中置產的大陸人民及陸資法人,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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