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買賣房屋遇不合理要求,律師甚至意圖中傷該品牌商譽。(圖/資料照片)
地產中心/台北報導
近來一名律師葉宏基,要求信義房屋以4000萬價格在一個月內為屋主售屋,若未達成,信義房屋則需以4000萬價格買回該屋,因要求不合理遭到拒絕,葉宏基即四處散布恐損及信義房屋聲譽的言論,恐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律師就受任事件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時不得故為詆譭、中傷或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信義房屋不堪其擾,研擬對此提出告訴,並向律師公會提出檢舉。
信義房屋表示,前劉姓員工私下修改屋主附表價格,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店長知悉後通報總公司,經查証屬實,故即刻將前劉姓員工開除,此屬前劉姓員工個人行為,應自負所涉及之法律責任。
前劉姓員工雖竄改屋主房屋售價,但並未對外刊登,一般客戶也不會知道該價格,屋主銷售中的案件也即刻停止銷售,未造成任何屋主實質損失,屋主其後委請葉宏基處理此事,與信義房屋歷經多次協商,葉宏基首先要求信義房屋賠償900萬之天價賠償未果,葉宏基疑似藉題發揮,其後更要求信義房屋需以4000萬總價售出該屋,若一個月內未達成,就要求信義房屋以4000萬將房屋買下,此不合理要求信義房屋實難接受。
此後,葉宏基開始以屋主委任律師之名義,四處傳散不實言論,恐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信義房屋雖秉持客戶服務至上、願給予客戶最完整保障的精神,卻無法坐視他人散布恐損及商譽之言論,若屋主確有損失,受任律師大可循法律程序求償,但這種傳散不實言論方式難令人接受,故研擬對葉宏基提出告訴,並向律師公會提出檢舉。
其他房仲業者表示,這樣屬於不平等合約,業者可以選擇不接受委託,若對方進一步散布損害譽相關的言論,房仲業者則可訴諸法律,由公權力來伸張正義,畢竟若是違反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則該要求或契約不生效力,房仲或屋主都有權拒絕這樣不理性的委託。
據了解,過去曾有房仲業者為跟屋主簽到專任委託合約,跟屋主約定一個月後,房屋若尚未售出,房仲則願支付該屋的房貸利息或一個月的房租,並且都在契約書上載明清楚,這樣雙方合意且合乎公平的前提之下,則該合約可生效力。
而對於信義房屋的聲明,《ETtoday新聞雲》尚未取得葉宏基律師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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