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時常在租屋處的陽台洗狗、清狗的排泄物,導致排水管堵塞,圖與本文無關。(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陳姓女租客以月1萬元租下一間位於11樓的房屋,然而她剛入住4個月就被張姓女房東下令搬離,氣得提告求償損失。對此,桃園地院審酌,認為陳女求償無理由,判其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以押金1萬8000元、每月1萬元承租,約定每月10日給付租金,約定租賃期間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陳女指控,房東2020年2月無故終止租賃關係並要求她搬離,讓她措手不及,因此額外花費搬家費用6400元、添購物品費用1萬1962元及網路移機費用3600元等,因此提告求償2萬1962元。
張姓女房東辯稱,陳女在房屋內養多隻犬隻,且會在陽台洗狗、清理排泄物,導致排水管堵塞,進而造成10樓房屋漏水,同時也有噪音及環境污染。由於10樓住戶多次向管理中心及她檢舉,屢次和陳女溝通無法解決及改善,才會於2020年2月24日終止契約,並要求陳女2020年5月9日前搬離。
桃園地院指出,陳女臉書有PO出在屋內圈養犬隻之情事,且10樓房屋屋主多次反映也有對話截圖證實,然陳女都未改善,可見造成環境髒亂乙情,並非子虛。此外,張女在陳女搬離後,自行花費數萬元將室內全部重新油漆及更換房門、流理台、浴缸等傢俱等,可見陳女承租期間未妥善保管及維護。
桃園地院表示,張女要求陳女2020年2月24日終止契約、要求2020年4月10日搬離,有給2個多月的時間供陳女搬哩,因此難認有故意、過失造成陳女損害的情況,因此陳女請求給付2萬1962元的賠償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