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不滿全家凌晨被吵醒,憤而持塑膠椅敲牆反擊,未料竟因此挨罰。(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莊智勝/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陳姓女子112年10月某日凌晨1時許遭鄰居檢舉,故意在家中持塑膠椅敲擊牆壁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警方到場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新台幣2000元。陳女不滿聲明異議,反斥是鄰居先製造噪音,她被吵醒才會拿塑膠椅「反擊」。屏東地院法官審酌,認為陳女的說法僅是她製造噪音的「動機」,不能將其妨害公眾安寧行為合理化,因此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裁定書指出,陳女當天凌晨因在家持塑膠椅猛力敲擊牆壁、發出噪音,因此遭鄰居報警檢舉,並被依法裁罰2000元罰鍰。陳女不服聲明異議,表示是檢舉人製造噪音在先,她全家半夜被吵醒,氣憤之下失去理智,才拿塑膠椅子敲擊牆壁,請求裁定免罰。
但法官認為,《社維法》認定的噪音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聲音為限,而是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且陳女在警詢時也坦承確實有製造噪音,查訪後附近2住戶表示有聽到敲擊聲,檢舉人亦提出蒐證光碟佐證,證實當天深夜清楚聽到數次敲擊聲響,足認影響公眾安寧。
法官指出,陳女辯駁係檢舉人先製造噪音,因此她才會持椅敲牆「反擊」說法,僅屬其動機而已,陳女不法侵害妨害公眾安寧已然造成,自不得以此遽以免罰,因此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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