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男與楊女租屋處大門遭張貼「惡鄰公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鄒姓男子與楊姓女子控訴,社區鄰居蘇女日前在其租屋處大門前張貼公告,指2人是「惡鄰居」,煽動其他住戶在社區開區全會議時投票,將2人趕離社區大樓。鄒男與楊女認為,2人因此遭其他社區住戶以異樣眼光看待,蘇女貼公告行為已經嚴重貶損其人格尊嚴,因此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處蘇女免賠。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鄒男與楊女主張,住在隔壁的鄰居蘇女於111年3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2人租屋處大門口玻璃上張貼公告,以紅筆寫下「住OOO號2人是惡鄰居,請社區開區權會議將通過,把2人驅離社區大樓」等語,導致2人遭社區鄰居以異樣眼光看待。鄒、楊2人認為,蘇女行為嚴重眨損原告之人格與尊嚴,導致身心受創、夜不成眠,因此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對此,蘇女則以刑事部分已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否認有侵權行為,請求駁回鄒、楊2人之訴。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當天紙條所載內容為「3月20日社區權會針對惡鄰條款,並請店OOO承租戶搬離社區,如果您是所有權人,或是承租戶(請您跟承租人索取)同意書,請務必投下同意票,還給我們美好社區」;而鄒、楊2人並無法舉證該公告為蘇女所貼,況且公告內容係就社區惡鄰條款邀請區分所有權人投下同意票,係邀請區分所有權人對於社區公共議題表達意見,並非專指2人是惡鄰居,無從證明蘇女有何不法侵害2人人格法益之事,因此認為2人請求精神撫慰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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