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男怒控鄰居製造噪音因此搬家,押金拿不回來。(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鄰居小孩吵到我搬家,害我拿不回押金還要看身心科!」台中一名楊姓男子控告鄰居製造噪音,讓他精神受創、提前解約搬離租屋處,因而損失押金、仲介費與看診費,提告求償新台幣10萬元。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楊男無法證明噪音來源就是鄰居,且也無證據證明其身心受損與鄰居行為有直接關聯,最終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自113年10月底承租台中某處套房後,抱怨隔壁鄰居住戶吳姓男子家中小孩奔跑、敲打、走路聲音不斷,干擾其作息,導致他精神崩潰,只好提前解約搬離,卻無法取回押金,還額外損失仲介服務費、看診費,為此怒告鄰居求償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
吳男則否認所有指控,強調雙方並無租賃關係,也質疑楊男憑什麼要求他賠償押金與仲介費,並指出錄音光碟無法證明聲音來源、也無證明其聲音超過社會可接受程度。
法院審酌後認為,楊男雖提出對話紀錄與錄音光碟,但無法證明聲音確實出自吳男住處,且錄音未標示時間與地點,不能當作被告侵權的證據。另外,原告並無醫療診斷證明身心受損與該噪音有因果關係,也無從證明損失與吳男有直接牽連,主張內容於法無據。
法官指出,楊男身為主張權利的一方,本就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對方侵害其身體權、健康權,但本案並無任何足夠佐證,因此駁回其所有請求,訴訟費由楊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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