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業者建議,情侶合資購屋應採共同登記,保障雙方權益。(圖/全國不動產提供)
記者陳建宇/綜合報導
今天是西洋情人節,很多熱戀中的情侶都會準備驚喜與禮物,向另一半表達愛意。不過如果雙方有意白頭偕老、共同規劃買房,合資購屋該注意哪些地方呢?全國不動產總經理藍怡婷表示,若想合資置產,建議採取共同登記防止另一半擅自出售,將權利與義務劃分清楚,才能保障雙方權益、避免未來糾紛。
全國不動產統整出情侶、夫妻購屋最易出現的4大爭端如下:
一、只將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全國不動產董事長葉春智指出,由於台灣不動產物權採登記主義,建議小倆口合資購屋一定要採取「共同登記」,若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即便房屋由雙方共同出資負擔,若哪日擅自賣屋,也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即可處分其不動產,因此應依照出資比例,決定雙方所擁有的所有權成數。
二、分手後一方想售屋、而另一方不願意:全國不動產特約律師林明正建議,情侶合資購屋應約明出資比例,並要求地政士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持分比例,白紙黑字寫清楚,未來房屋出售,則必須經過全部的共同持有人同意。
另外,還要注意《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若不動產所有權超過3分之2者,則有權利自行處分其不動產,因此情侶合資購屋,應避免一方持有權利範圍超過3分之2,以免產生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賣屋的糾紛。
三、多數銀行不接受「共同貸款」:只能接受一方出面當債務人,全國不動產總經理藍怡婷建議,可由經濟條件較佳的一方作為借款人,另一方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承擔貸款責任。
四、負擔款項喬不攏:買房除房屋價款外,還有稅負、水電費、管理費等雜項支出,情侶雙方應另外簽訂私約,載明彼此應該負擔的款項,並保留帳單等相關收據,日後感情生變產生糾紛,才有依據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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