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男屋內天花板嚴重漏水。(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葉姓男子控訴,他位於社區大樓6樓的房屋自107年3月起開始出現漏水,且情況越趨嚴重,甚至浴室天花板一度還需要搭建帆布才能進入,社區管委會直到同年7月才找到漏水源頭,確定是大樓10樓住戶楊女房屋自來水管破裂造成,雖經修復不再漏水,但葉男房屋卻須全面整修才能入住,因此請求賠償整修繕費用及租金損失共16萬2525元。高雄地院審酌後,認為楊女賠償5萬4525元為適當。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葉男為該社區大樓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該屋自107年3月起開始出現漏水情形,社區管委會一直努力協助尋找漏水源頭,但都沒有結果;同年4月初,漏水變得有如下雨般嚴重,上層漏水漸漸滲透進入個房間、客廳、走道天花板及邊牆,浴室天花板一度需要搭建帆布才能進入,房間天花板也因此凹陷變形,並產生壁癌,無法助人,承租戶被迫搬離,造成葉男租金損失。
漏水情形持續約4個月,直到同年7月管委會才終於找到漏水源頭,確定為10樓住戶楊女房間內管道間的自來水管破裂造成,水沿著穿牆孔往下滲漏,葉男房屋因此受到嚴重影響,雖然經過搶修後已經不再漏水,但葉男卻因此必須承受修繕費用及租金損失,因此求償16萬2525元。然而這筆損失,社區管委戶認為應由楊女負責、楊女卻認為應由管委會支付,葉男無奈,只好提出民事告訴。
高雄地院法官審酌,葉男後續須將房內天花板拆除重建,且室內壁癌也須處理、重新油漆,加上客廳、主臥天花板壁紙施工費用,合計為5萬4525元,此部分求償金額有理由,應予准許;然葉男請求房租損失,法官認為葉男與租客在租約到期後改採不定期租賃,房客得以各種理由隨時終止租約,難認房客係因漏水問題終止租約,因此房租求償予已駁回;而本案漏水原因係由楊女所有之管線漏水造成,賠償費用5萬餘元自應由楊女負擔。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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