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洗澡,意外觸電慘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並非本文當事人)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上海一郭姓租客在出租屋內洗澡時,意外觸電死亡,家屬將房屋所有人劉某、王某和二房東嚴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郭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157萬餘元人民幣(約新台幣693萬元)。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後認為,房東劉某、王某應對事故承擔70%的賠償責任,嚴某承擔10%。
據《上海政法》報導,2019年,郭某與二房東嚴某簽訂租房合約,租期1年。2020年5月4日一大早,郭某被同住室友發現倒在衛生間,已沒了呼吸,花灑仍在流水。2020年7月3日,公安出具死因鑑定意見,排除了致命性損傷、機械性窒息、自身疾病和中毒,認為郭某因電擊致死的可能性很大。
在洗澡時遭電擊身亡,家屬把矛頭指向了屋內的熱水器。他們認為,屋內熱水器安裝不符合要求,嚴某作為出租人、劉某、王某作為房東,對租賃場所及房屋使用設施負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維護的義務,故其對死者的死亡存在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家屬向奉賢法院提起訴訟,要求3名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及鑑定費、律師費等各項合理支出共計157萬餘元人民幣。
對此,房東劉某、王某辯稱,他們雖是房屋所有人,但在出租房屋時並沒有安裝熱水器。此外,他們還主張本案系長時間使用熱水器導致安全隱患,使用者也有過錯,在賠償中應予考慮。二房東嚴某則表示,自己不是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和所有人,對房屋沒有監管的義務,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事發後在熱水器旁發現的熱水器說明書中的購買收據,日期載明為2016年7月10日,根據通常習慣,一般在購買後會即刻安裝進行使用,也就是說其購買後短期內可以認定為安裝時間。二房東嚴某於2018年5月才開始租賃涉案房屋,房東劉某、王某作為房屋所有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2016年7月10日時熱水器的安裝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再者,熱水器屬於出租房內日常使用的必要設備,劉某、王某提供了空調、洗衣機、冰箱,卻陳述出租時未提供熱水器,法院實難採信。綜上法院推定被告劉某、王某作為涉案房屋所有人即為熱水器的安裝者。
本案中,劉某、王某作為房屋所有人、熱水器的安裝者負有主要過錯,對郭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情確定賠償比例為70%。作為二房東,嚴某對該安全隱患未盡到注意義務,對郭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酌情確定賠償比例為20%。郭某自身對該安全隱患亦未盡到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也有過錯,上海奉賢法院酌情確定比例為10%。
據此,奉賢法院判決被告劉某、王某共同賠償110餘萬元(約新台幣487萬元),被告嚴某賠償31.5萬元(約新台幣139.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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