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棟住戶許男趁隙闖入林女住家偷盜。(示意圖/免費圖庫stocksnap)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林姓女子控訴,同棟的住戶許男109年間見她住家大門鑰匙未取下,竟趁隙侵入她住家,偷走筆電、平板電腦、內褲30件、內衣15件、泳衣等物;林女為此心生恐懼,不但加裝保全、攝影機,甚至最後還選擇搬家到外租屋,為支付房租,不得已只好賣房,林女不甘損失,憤而提告求償20萬元。高雄地院審酌,難認許男竊盜行為、與林女之租房租費用間的因果關係,因此駁回請求。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女原本為該棟大樓6樓住戶,109年10月3日凌晨3時許,鄰居許男見她鑰匙插在大門上未取下,竟趁隙侵入林女住處,偷走鑰匙、筆電、平板電腦、褲襪8雙、襪子2雙、女性內褲30件、內衣15件、衣服及泳衣等物,隨後離開現場。
林女發現家中物品遭竊,報警調閱監視器後,才知道竊賊竟是同棟大樓的鄰居,雖許男事後已將竊取物品歸還,並遭高等法院依竊盜罪判刑7月確定,但林女為此心生恐懼,於住處加裝保全及攝影機,還需要就醫服藥才能入睡,最終林女不堪精神壓力選擇搬家,每月因此負擔房租2萬元,至今已1年2個月,為了減輕經濟負擔,不得已只好將房屋出售。
林女主張,在許男行竊後,除了造成她財產損失外,另受有非財產損害,因此提告求償20萬元。
法官審酌,雖然林女主張許男竊盜行為造成她精神痛苦,因此提出求償,但林女被侵害之權利為財產權,難認她人格法益有何受有侵害而情節重大之情,與求償要件不符;另林女自述遭竊後搬遷在外租屋1年2月,每月負擔2萬元租金部分,無法充分證明在外租屋與許男行竊之因果關係,無法認定林女支出房租費用是許男行竊行為所生損害,因此認為林女求償20萬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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