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控訴,鄰居簡男不但朝著他家錄音,還將內容製成光碟並上傳到網路雲端,嚴重侵犯隱私。(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黃姓男子與妻子王女控訴,隔壁鄰居簡男擅自於其住處內架設錄音器材,全天候朝著他家錄音,還將內容製成10片光碟上傳到網路雲端、甚至在社區管委會公開播放,嚴重侵犯隱私,妻子精神痛苦、引發壓力加劇性經痛及皮膚炎等病症,因此提告請求簡男分別賠償黃男、王女夫妻兩各新台幣70萬、100萬元。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後,認為求償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與簡男兩造為鄰居,雙方住家僅有一牆之隔。黃男控訴,109年2月起,簡男在未取得他的同意下,即擅自在自家住處內擺設錄音錄影器材、及麥克風等擴音蒐證設備,全天候對著黃男住家,將屋內私人活動、談話都錄下並製成光碟,放置於社區管理室供取用及上傳網路雲端,隨後簡更於同年5月於社區管委會公開播放光碟內容,並提供光碟予區公所及其他無權認定噪音之單位,使第三人得以共聞共見,嚴重侵犯他的隱私,導致他恐懼緊張、夜不成眠,精神受有痛苦,妻子王女更致生壓力加劇性痛經及皮膚炎等病症,因此提告請求精神賠償,並要求簡男拆除錄音錄影設備。
對此,簡男則駁斥,是黃男一家持續發出噪音干擾,屢經協商後無法解決,才會透過錄音錄影蒐證、保存證據,以請求相關單位處理;簡男認為,錄音地點是在自己家中,僅錄製到黃男房屋之震動噪音,無法錄製到私人談話內容,亦未長時間不間斷錄音,他行使蒐證權利乃合法行為,並未侵犯黃男隱私。
社區總幹事出庭時證稱,簡男妻子確實有到管委會提出錄音證據,大約有10片光碟,內容主要是拍打牆壁、碰碰碰的聲音,而社區也於110年間發函給台中市北區區公所,內容係黃男住家經常發出拍球聲及震動共鳴,簡男不堪長期受擾,多次向管委會提出抗議,經管委會勸導後仍未獲黃男置理,因此請區公所依法協助處理。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兩造確實因噪音問題發生齟齬,簡男是為了蒐證才在家中放置錄音錄影設備,放置地點屬於簡男管領範圍,未侵入他人隱私領域,且簡男僅針對噪音錄製蒐證,並非全天候錄音,其目的乃在排除噪音侵害,勘認簡男於自宅錄音行為具有正當性,且符合比例原則,因此駁回黃男、王女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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