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男頻頻遭鄰居不當檢舉,身心大受影響。(示意圖/pakutaso)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謝姓男子控訴,隔壁鄰居潘男與其母張婦於民國109年至111年間不當陳情、檢舉多達16次,甚至在他不堪其擾搬離住處後,對方還寄發存證信函騷擾租客。謝男認為,鄰居母子行為已侵害他「免於恐懼之自由」,且造成他身心恐慌,害怕租客提早終止租約,因此提告請求精神賠償。橋頭地院法官審酌後,認為謝男求償有據,判母親張婦應賠償新台幣1萬元。
判決書指出,謝男原本居住在該處1樓,但自109年1月至111年1月間,鄰居潘男與其母親張婦多次向高雄市府不當陳情、檢舉謝男房屋發出噪音、異味、以及非法營業事項,次數多達16次,導致謝男需面對政府機關查訪之壓力及困擾,直到謝男於111年1月向市府反映不當舉報後情況才終於改善。謝男認為鄰居母子行為,已經侵害他免於恐懼之自由,因此提告向張婦求償新台幣36萬元精神撫慰金。
此外,謝男還控訴,他因不堪其擾於民國112年2月間搬離,並將於同年3月將該屋租給另名廖姓女子,然鄰居潘男卻於同年7月寄發存證信函給租客廖女,指控房屋浴室管路發生水錘效應產生噪音;還於8月至9月間恫嚇要提起民事訴訟,並將手寫警告紙條放入信箱,因此造成謝男身心恐慌,感覺愧對租客,也害怕租客提早終止租約,因此提告潘男,請求精神撫慰金新台幣4萬5000元。
對此,張婦則辯稱,她提出檢舉是正當權利行使,縱使她打電話到市府檢舉,但承辦人大多無直接聯繫謝男,亦不曾做出對謝男不利之行政處分,因此她並未構成侵權行為。兒子潘男也表示,他只是反映噪音及漏水,是正當權利行使,並未對謝男構成侵權,因此請求駁回。
橋頭地院法官審酌,張婦在2年間共檢舉16次,包括謝男房屋發出化學臭味、機具敲打切割、住宅作為工廠使用等,經高雄市府逐次回覆,均查無所檢舉之情事,張婦明知檢舉結果,仍於短時間內對謝男房屋持續提出同一事由之檢舉,足認有不當檢舉行為,對謝男生活造成困擾,判應賠償新台幣1萬元為適當。
另潘男寄發存證信函、警告紙條給租客廖女一事,法官認為潘男僅是要廖女改善房屋噪音問題,並告知如無改善將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益,並無任何加害行為,難認有侵害屋主謝男權益,因此求償無據,判決潘男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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