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表示簽約前有向房仲告知「要能貸款2000萬」才要購屋。(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劉姓男子透過房仲欲購買一處房屋,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支付10萬元支票作為訂金,但劉男表示,當初有向房仲告知「銀行要能貸款2000萬」才要購屋,事後因貸款額度不足,劉男要求解約,未料房仲拒絕退還10萬元訂金,劉因此提告請求返還。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劉男請求,判決房仲免還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主張113年2月份透過仲介欲購入一處房屋,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劉男並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0萬元之支票作為訂金,存入履保中。劉男表示,他在購屋前已向承辦的房仲表示,須能夠辦理銀行貸款至少2000萬元始能購屋;房仲當時也口頭許諾,倘若銀行貸款金額不足時,得解除契約。後因該屋屋齡過大,銀行貸款金額不足2000萬元,致劉男無法支付價金,即向房仲要求解除契約,後亦因未支付後續款項而解約。劉男認為,既然契約已經解除,房仲應退還訂金10萬元,為此提告要求返還。
對此,仲介則表示,當時劉男依照買賣契約簽發10萬元支票、以及260萬元支票作為第一期簽約款,但260萬元支票因印鑑模糊無法兌領軋票,而未能依約給付第一期簽約款,經委由代書寄發存證信行催告劉男,要求將260萬元簽約款匯入屢保帳戶,惟劉男仍未給付,後只能以存證信函通知劉男解除契約;而劉男所稱之10萬元為簽訂買賣契約所給付簽約款之一部分,依買賣契約第8條第2項後段約定,仲介自得沒收以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且買賣契約內並未明定「銀行貸款金額」為購屋條件之一,因此劉男請求返還10萬元自無理由。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劉男所指的「銀行貸款金額不足2000萬得解約」一說,為房仲所否認,且查看買賣契約之條款,並無關於劉男須先能夠辦理銀行貸款始能購買系爭房地之相關約定,且劉男也自承因貸款不足無法支付價金;而房仲有提出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為證,證明有向劉男催告付款,而劉未能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因此駁回劉男請求,判決房仲免還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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