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族應如何節稅?專家建議,可採「財產交易損失舉證」節稅法。(圖/記者季相儒攝,下同)
記者葉佳華/台北報導
5月報稅季登場,究竟售屋族應如何節稅?專家提醒,售屋族可採「財產交易損失舉證」節稅法,除了取得成本之外,就連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移轉費用也能扣抵。
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今(2018)年適逢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的第2個報稅年度,在2017年售屋者須確認售屋所得適用舊制或新制,若適用舊制,則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適用新制則採分離課稅,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天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就不是在5月綜合所得稅報稅。
售屋族「財產交易損失舉證」節稅法
陳俊宏指出,若是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就可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也就是說,屋主當初購屋時,付出的相關稅費、仲介費和代書費等,以及購屋後的裝修費用,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若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皆可扣抵。
所謂「取得成本」是指取得房屋的價金與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一切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而「移轉費用」則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陳俊宏提醒,在2017年有售屋者,今年5月報稅時優先採「核實認定」方式申報;對於無法舉證買價的房屋,則可採「標準認定」的申報方式節稅。
但若出售的房屋是位於台北市售價7000萬元、新北市售價6000萬元以上的豪宅,還有雙北市以外縣市售價4000萬元以上的豪宅,且無法舉證買進成本,則依實際銷售價格的15%做為售屋所得,且用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分配。
以台北市售價1億元的豪宅為例,若提不出買進成本,國稅局將按房地比例(一般是房3地7),認列房屋收入為3千萬元,再依房屋收入15%,即450萬元作為出售房屋的所得額,再併計個人其他所得項目,按5%至45%稅率繳交綜所稅。
若不符合前2項申報方式的屋主,才能選擇「標準稅率」的方式申報。以台北市為例,一般住宅課稅比例為41%,若是依「台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而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則課稅比例為46%。
舉例來說,2017年出售的房屋位於台北市,但無法提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證明文件,若非高級住宅者,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在申報所得時就需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41萬元;若是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則需要依照46%來計算所得為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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