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說,女友來住搭電梯會害電梯耗損。(示意圖/記者陳俊宏攝)
記者黃可昀/綜合報導
台中大里一名網友每個月花6000元租7坪分租套房,至今已經住了2年,當初簽約前與房東協議好,偶爾可以帶女友來住,結果實際搬進來後,房東卻說「這樣我電梯損耗更快,需要跟你多收500元公共電費」,原PO一開始也是二話不說就支付,但後來女友一個月大概只會來5次,房東依舊堅持加收500元,雙方為此鬧得不愉快。
原PO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表示,當初他不想和房東爭論,所以爽快地多付了500元,等於每個月房租變6500元,可是後來女友很少來住,房東仍然跟他加收這筆費用,於是他親自找對方商量,怎料房東非常生氣地說,「不然我們要算天數嗎?我這電梯維修都要花很多錢」,於是原PO回應,那以後兩人都走樓梯上四樓,不會消耗到電梯的電力,結果房東竟反駁,「樓梯也有電燈啊,不用電費?你走樓梯我不開燈,你能接受?」
▲原PO和女友走樓梯,房東神回「樓梯也要電燈費」。(示意圖/資料照)
令原PO無言的事不只這樁,當初簽約時說好電費一度4元,後來房東又反悔說,「你用電量太大,要收一度5元」,那時候兩人也是爭論不休,最後對方強硬地每個月加收100元電費。經歷這兩件事後,原PO越想越不合理,「租屋契約內沒有表明只能一個人住,我已經連續給他3個月的多500了」,房東依舊不肯讓步。
網友回應,如果合約有載明電費一度4元,而且沒寫限一人入住,那房東根本沒資格調漲,「你根本不用特別的跟他說女友要去,收這500很不合理,我住電梯大樓,公電也才200多」、「幹嘛要多付,沒寫就不用付」、「電梯公電500真敢開啊」、「根本不必給,因為合約內容沒有」、「身為房東,租賃契約上明講多少就收多少,如果你沒有答應他要多給,或是其他有文字紀錄的,根本可以不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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