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購屋採取共同登記的方式,未必可以省錢。(圖/記者陳建宇攝)
記者陳建宇/綜合報導
很多情侶想要一起買房,不少房仲專家也建議採取「共同登記」,但對於夫妻來說,這樣的登記方式,反而容易在日後衍生爭端,甚至以節稅角度看,共同登記也是比較花錢的方式。
夫妻買房時很多人會想採用「共同登記」的方式,甚至為滿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把房子登記在老婆或先生的名下,不過看在地政士眼裡,像這樣的狀況其實比較花錢。十一法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李冠穎表示,婚姻其實也是合夥關係的一種,但如果雙方到後來決定要拆夥,房子如果是採共同持有就得要協議分割、變價拍賣或是雙方互買,不過遇到當一方要賣但另一方不想賣時,往往就得要經由打官司解決,浪費時間金錢。
此外李冠穎指出,如果夫妻雙方都是首購族,買房共同登記等於兩個人都用掉首購資格,未來若想買第2間房子,除非現有的房子先賣掉,否則無法適用首購較低的利率,買房共同登記甚至連代書費都要付2次。
另外,賣房子時要繳的土地增值稅,每個人都有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的可使用,但限「一生一次」,若夫妻共同持有房產,出售等於一次用掉兩個人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也很不划算。
李冠穎建議,夫妻購屋最理想的方式,還是誰出錢登記誰的名字,若共同出資則可另立合約寫明比例,日後若感情生變可依比例處分房產,而夫妻未來若有換屋打算,也不會一次用掉雙方的首購資格、以及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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