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買房卻被毀約。(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劉亭/綜合報導
大陸一名夏小姐2016年和金先生簽訂買賣合約,以53萬元人民幣(約228萬元新台幣)價格買下一套毛坯房。但金先生今年反悔遲遲不肯辦理過戶,並在7月7日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解約。
根據澎湃新聞報導,夏小姐的小孩在西安上班,他們一同住在西安市太華南路中天錦庭社區,2016年得知樓上金先生因為工作調動急著賣房子,因此決定買來居住,這樣和小孩住樓上、樓下很方便。
買賣雙方2016年11月5日在中間人的見證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約,合約一式三份,買賣雙方、中間人各持一份。簽完合同後,購房合約、契稅發票等房屋所有手續也均移交給了夏小姐。
當時合約上載明,先付30萬元人民幣(約129萬元新台幣),辦理過戶手續時再支付尾款,夏小姐說「當時,房產證還沒下來,我們說好的,房產證滿兩年後,賣家及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各項相關手續,在房屋所有權證下發之日起三年內,雙方辦完過戶手續」。
在簽約當天,夏小姐即轉帳第一筆購房款27萬元人民幣;2017年1月11日,夏女士按照合約約定向賣家支付第二筆購房款3萬元人民幣。這套房子的所有權證2017年6月28日下來後,夏小姐曾多次聯繫金先生要求辦理過戶,但卻被多次拒絕。
夏小姐透露,6月28日,房產證已滿三年,金先生仍未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期間,金先生曾透露房子賣便宜了,要求補50萬人民幣。但夏小姐認為,2016年的時候也是按市場價格買的,因此拒絕了。
沒想到賣家金先生7月7日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曾出售的那套房屋。金先生在仲裁申請書上透露,2016年經濟困難因此簽約,以低於購買價的價格賣房,但由於該房子部分房款是父母支付,家人得知後不同意,所以才想要回房子。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毅律師認為,房屋出賣人僅以其父母不能接受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且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促進合同履行原則及合同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原則。
因此,本合同雙方應繼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的夏女士,可以提起反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並必要時可以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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