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看房就付斡旋金,對買家沒保障。(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可昀/綜合報導
如果看到喜歡的房子,通常買方會先支付一筆「斡旋金」,向屋主釋出自己誠意與購買意願,不過連房子都還沒看到,屋主就要求先下斡旋才能看房?一名男子日前和家人看到一間不錯的物件,但看房這一步就卡關,「要先付斡旋跟簽要約書才可以看房,這是哪招?」
原PO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Q你的A)」表示,家人前陣子看到一間毛胚屋,為地主保留戶,原本很有興趣要看房,地點、價格都蠻符合條件,但想實際確認屋況時卻被房仲擋下,因為屋主要求「先付斡旋並簽要約書」,他擔心連房子都還沒看到就要付錢,萬一看完以後沒有要買,這筆斡旋金還拿得回來嗎?
▲看完房有想要買才會付斡旋金。非當事人。(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據了解,買方確認有購屋意願後,會透過房仲和屋主簽立一份「要約書」,內容載明總價、付款條件、標的物等等;「斡旋金」則是指買方對這間房子有興趣,但總價尚未達成共識,希望能有機會向屋主進行議價。這些步驟都是在看完房,確認有購買意願以後才會進行。
網友留言,「通常不是看完覺得可以才下斡旋嗎」、「我成交過這種案子,當初的情況是租客故意刁難」、「我是不動產經紀人,建議不要看這種奇怪條件的房子,很多正常的房子可以好好看」、「我會下低,不押現況交屋就好。」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正常程序是買方先看屋,有喜歡才會下斡旋金,原PO的狀況是顛倒過來,對買方來說十分沒保障,因為先付了斡旋金、屋主又收下,這筆錢就會變成「訂金」,屆時就算看屋後不喜歡也收不回來,建議可以事先向屋主簽訂合約,確保如果沒購買意願,自己這筆斡旋金也是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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