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婦將落葉倒進鄰居李男的庭院內,慘遭對方潑尿痛毆。(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台中市一名李姓男子與陳姓婦人是鄰居,但雙方相處不睦、素有嫌隙,108年3月上午,李男因不滿陳婦傾倒落葉至其住家院內,憤而持裝有尿水的杓子向陳潑灑,陳婦丈夫許男見狀後當即上前制止,雙方發生拉扯,李男還朝著陳婦的臉揮拳,致其臉部挫傷。案經檢方提起公訴後,台中地院民事庭判處李男應賠償陳婦5萬5712元、許男5萬731元。
判決書指出,李男、陳婦為鄰居關係,但李108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因不滿陳婦傾倒落葉至其住處院內,憤而手持裝有尿液之杓子向陳婦背部潑灑。丈夫許男見狀後當即上前制止,並伸手奪取李男手中的杓子。不料此舉更家惹怒李男,李怒極即朝陳婦右臉揮拳,隨後還與許男發生激烈拉扯,導致陳、許夫妻倆分別受有右臉部挫傷、左右前臂擦傷等傷害。
案經檢方提起公訴後,陳婦請求賠償醫藥費新台幣712元、眼鏡維修費1萬3000元、以及撫慰金30萬元;許男則請求賠償醫藥費731元及撫慰金30萬元。
李男挨告後自陳,當時許男與陳婦分別在左右展開攻擊,自己的左眼遭陳婦打到,因此才會出於自我防衛反擊。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陳、許2人有出示醫院診斷證明、醫藥費收據等,因此求償醫療費用應屬有據;而眼鏡維修費用,考量折舊後認為請求5000元尚屬合理。而精神撫慰金部分,法官認為,雙方僅因清掃落葉問題發生爭執,陳婦、許男即遭毆打並潑灑穢物,考量身心受創程度,認為2人各賠償精神上所受損害5萬元屬相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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