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後,認為劉男及其保證人應連帶賠償1萬9000元為適當。(圖/記者鄧木卿攝)
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林姓房東控告,劉姓房客退租後,他委託賴姓管理員前往點交,賴男卻僅告知燈泡壞掉,林男一時不察,將押金全數退還劉男,不料事後查看,赫見套房內沙發、衣櫃、電視損壞,甚至雙人床墊上還有寵物便溺,憤而提告房客劉男、租約連帶保證人、及賴姓管理員3人,求償8萬元。法官審酌後,認為劉男及其保證人應連帶賠償1萬9000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房東林男與房客劉男於108年4月1日簽訂租約,以每月4800元承租套房,109年6月30日租約終止後,林男因沒空點交,便委託賴男擔任管理員協助。賴到場查看後,僅在點交單上登載「燈泡壞掉」,林男一時不察,便將房屋押金悉數退還劉男,直到半個月後前往該套房查看,才發現房內沙發、椅子、衣櫃、雙人床、壁扇、電視等物均毀損,床墊上更有寵物便溺,房內飄著濃濃尿騷味,憤而提出告訴。
林男主張,房客劉男應賠償家具損壞費用,包括沙發5000元、椅子1500元、衣櫥門把500元、雙人床5000元、壁扇500元、電視3500元、僱清潔工除臭消毒費用1萬2000元、以及房屋修復期間長達8個月的租金損失4萬元、精神賠償1萬2000元,合計共8萬元,應由劉男、其租約連帶保證人、及管理員賴男3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認為賴男於房東林男開設之裝潢公司擔任行政助理,並於109年7月份離職,並非該房屋管理員,當初也未參與租約簽立,並不知悉房屋出租時情況,自然無法於點交時判斷屋內有無毀損;且賴男當時也依林男指示於現場拍攝照片回傳,林男自可審查當時屋況,因此認定這起租屋糾紛與賴男無關。
針對屋內毀損,房客劉男坦承他有養貓,沙發與椅子毀損是寵物貓所抓,而衣櫃把手則是自然使用下損壞;而床墊則是原本就有破洞,壁扇沒有壞只是比較髒,另電視部分劉男供稱搬入後就沒有使用,一直放於衣櫃上方。
法官考量,家具電器本就有因時間經過而自然耗損之可能,難認劉男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行為所導致,因此認為林男請求修繕屋內餐椅、沙發、衣櫥門把及消毒除臭費用有理,其餘部分則屬無據,判處劉男及其租約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賠償1萬90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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