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男租屋後才發現房屋管線、變電箱老舊,還有漏水問題。(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曾姓男子112年12月向房東胡男承租一處房屋準備經營餐廳,雙方談妥後一口氣簽下8年租約,未料曾男雇工入場裝潢後,才發現房屋管線、變電箱老舊,且還有漏水問題,經通知房東修繕遭拒後,只好自行委請設計師處理,因此支出工程款31萬2600元,提告請求房東胡男支付。台北地院法官審酌後,認為曾男「未定相當期限通知房東修繕」,因此駁回其請求,判胡男免賠。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曾男主張他於112年12月15日向胡男租下該處房屋,打算做為餐廳營業使用,雙方一口氣簽下8年租約,約定承租到121年3月止,但當租約簽妥後,曾男雇工進行裝潢時,才赫然發現屋內管線及變電箱老舊,外牆與天花板防水設施也已失效,漏水導致2樓地板、天花板、1、2樓樓梯腐爛不堪使用,且2樓牆面與窗框也有壁癌、鏽蝕,鐵捲門及電路也無法使用等情形。曾男通知胡男修繕遭拒後,自行委請設計師追加修繕,支出工程款31萬2600元,隨即發函向胡男表示欲以租金抵扣,但卻遭到拒絕,因此提出告訴請求胡男給付。
對此,胡男則反駁,租約載明房屋係以「當時現況」交付予曾男承租,交屋當時屋況良好,沒有漏水及任何門窗損壞問題,他直到113年10月才接到曾男通知稱疑似有漏水狀況,他曾詢問原因並安排師傅前往察看是否需要修繕,但曾男卻不再回應,且曾男在未告知他、並給予修繕機會之情況下擅自裝修,並以日期早於通知他之請款單索取高額費用,顯然不合理,他已依法終止租約,但曾男至今仍拒絕返還房屋,致生違約金債權,請求法官駁回曾男之訴。
台北地院法官審酌,「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明訂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承租人必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時,承租人始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法官認為,姑且不論曾男主張房屋設備損壞是否屬實,本案既遭房東否認曾男有訂「相當期間」催告期修繕,則曾男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實有通知房東、並明訂修繕期限;但就曾男出示的對話紀錄,僅於113年10月25日向房東傳送請款單等對話,無從看出曾男有何「定相當期限通知房東修繕」之情形,因此請求房東支付修繕費用要件不符,駁回曾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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