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宜庭/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王姓女子111年4月4日凌晨於住家製造噪音,隔壁住戶被吵醒後憤而報警,警方因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王女新台幣2000元罰鍰;王女不服,辯稱噪音是隔壁租客發出,與自己無關,因此提出聲明異議。台中地院審酌後,認為裁罰並無不當,駁回王女異議。
▲住戶被噪音吵醒後憤而報警。(示意圖/CFP)
判決書指出,王女居住台中市某連棟住宅社區3號,當天凌晨以敲打牆壁、猛力甩門方式製造噪音,隔壁5號鄰居不堪其擾憤而報警,警方到場後查證屬實,依《社維法》開出2000元罰單。
王女不服提出聲明異議,辯稱噪音係來自隔壁1號租客,因社區為連棟建築,聲音才會自1號共振、傳到5號,自己先前多次向1號房東反映,但未見改善;王女質疑,先前自己因汽車糾紛而與5號住戶產生嫌隙,懷疑自己因此遭到報復針對,還辯稱「當天警察來訪時,看我一臉惺忪,還向我道歉,改約談1號租客,但對方已於同月14日搬離」等語。
但台中地院法官發現,王女早就是製造噪音累犯,先前已有多位住戶向管理員反映,管委會還曾於同年3月發函,請王女停止製造噪音擾鄰,且不只5號鄰居,其他住戶亦稱曾聽聞王女住家發出巨大聲響;此外,王女警詢時也供稱,自己是為了要反擊1號租戶的噪音才會製造聲音,「想讓他體驗被干擾的滋味」,可見王女亦承認於4月4日凌晨2時於住處製造聲音。因此最終法官不採信其辯詞,認定裁罰於法並無不合,駁回王女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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