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買車庫驗收時卻變車位。(圖/翻攝自湘潭中院)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湖南高院9月14日公布一則案件,2019年,湘潭一男子向某建商購買了一個車庫,驗收時發現竟變成車位。法院審理認為,建商有意誤導了消費者,判決被告全額退款。
據《湘潭中院》報導,2019年7月12日,原告文姓男子(合同乙方)與被告湘鄉某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約定乙方購買某社區車位一間,建築面積22.31平方公尺(約6.7坪),優惠後車位每間1080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485111元)。
該協議還約定「車位門為空洞,不安裝水、電」等內容。同時,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張車庫銷售價位表,將所有車位均標為車庫,且每個車庫均有具體的價格。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交納車庫款10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張收據,載明「茲收到文男交來車位定金108000元」。
文男在車庫交付驗收時才發現,自己一直以為購買的是車庫,但被告交付的是車位,文男遂拒絕接受,原、被告之間由此產生爭議。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後,文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並要求被告返還車庫款及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普通消費者認知中,車位往往是指劃定的開放性的用來停車的區域,而車庫是指封閉性空間,一般有可供開啟關閉的門,兩者對購買者而言使用功能差別甚大。具體到本案,雖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據中載明「茲收到文男交來車位定金108000元」,原、被告雙方對購買車庫還是車位存在重大分歧,綜合本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被告在銷售車位時提供的是車庫銷售價位表,足以讓購買者認為購買的是車庫。
法院表示,而且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車位門為空洞,不安裝水、電」,按照生活常識,僅有車庫才有空洞,車位無空洞,故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車庫買賣合同系簽約時的意思表示。
由於原告已經足額交納購買車庫款,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但被告卻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車庫,已構成違約。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解除原告文男與被告湘鄉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涉及車位/車庫部分條款;由被告湘鄉某置業有限公司退還原告文男購買車庫款108000元以及相應利息。
法院提醒,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提供方往往占據專業知識的優勢,經營者對涉及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應做出重要提示,盡到充分告知義務。同時,消費者也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並重點關注合同標的、違約責任、買賣價款、名詞釋義等合同內容後,再簽字確認,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類似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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