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女以「房東未告知該屋曾發生死亡案件」為由拒絕支付租金。(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馮姓女房東日前與翁姓女房客簽下租約,雙方約定每月租金4萬5000元,豈料租金只付了2個月,翁女就以「房東未告知該屋是凶宅」為由拒絕給付租金。雙方協商未果,馮女因此提告,要求翁給付欠租、房屋復原費用、水費管理費及違約金等。新北地院審酌後,判決翁女應連帶給付馮女新台幣45萬5797元。
判決書指出,翁女於110年5月5日與房東馮女簽下3年租約,承租新北市某處1樓房屋,雙方約定每月租金4萬5000元,詎料翁女才付了2個月的房租,110年7月起即未再給付租金。馮女為此曾多次當面、以通訊軟體催繳,甚至寄發存證信函,但翁女仍未依約給付,最終翁女佔用該屋至111年3月23日才點交返還房東。
馮女主張,翁佔用房屋長達5個月又18天,按月賠償租金之損害為25萬2000元,另翁女返還後應負起回復原狀責任,費用計6萬2580元,且期間的水費、管理費共3萬6217元也應由翁女支付;另馮女還求償律師費6萬、違約金4萬5000元等,共計59萬797元,扣除先前支付的9萬元押金,翁女尚應支付50萬797元。
對此,翁女則駁斥,該屋107年5月時有承租人的常客於酒醉後在店內慢性病發作死亡,且詢問左鄰右舍後,還意外得知同棟大樓7樓亦曾發生墜樓死亡案件,翁女認為2案均屬非自然死亡案件,且當下租屋時,房東未曾告知,因此她希望能與房東商談,但雙方卻無法取得共識,因此自110年7月起未再給付租金,並於111年3月將鑰匙歸還馮女。翁女表示,由於房東要以訴訟方式處理,所以她才未將房屋回復原狀;另管理費、水電費部分,翁女則沒有意見。
法官審酌,翁女指控該屋為凶宅,但遭房東馮女否認,僅稱前承租人使用中曾發生自然死亡等語,雙方未提供任何事證,自無從判斷該次死亡是否為非自然死亡案件;而翁女提出的墜樓死亡案件,發生地點並非1樓房屋,難就此認定為凶宅,翁女就此拒絕給付租金,並不可採。
針對馮女求償部分,法官僅認為違約金4萬5000元難認有據,租賃契約中約定,翁女若欲提前搬離,應給付違約金,但本案係因翁女未給付租金而終止租約,與約定情事不符;因此,除違約金外,馮女求償金額45萬5797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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