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將揮別一度5元、甚至6元的喊價時代。(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文/黃明惠/今周刊
租屋族關心的租屋電費新制議題,內政部指出已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並在7/15起正式上路。內政部提醒民眾,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都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已簽訂的舊約則不會溯及適用,但如果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然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內政部說明,租屋電費新制是要使租屋電費的收取更加合理公平,並減少超收電費的爭議。新制規定有2大重點:一是電費計收標準,二是租屋電費資訊,《今周刊》整理相關QA,讓您一次搞懂重點有哪些。
租屋電費新制規定2大重點:
1、電費計收標準
如果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收取的每度電費將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果非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房東收取的電費將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此外,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
2、租屋電費資訊
房東在收取電費時,需要提供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用電度數等資訊給房客知悉;另外,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相關電費資訊。
內政部表示,對於民眾在新制上路後可能遇到的電費收取問題,例如提前終止租約時要如何結算?分租套雅房的屋內公共用電要如何分攤?地政司已經整理相關建議處理方式提供給房東房客參考。
民眾可以到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下載新版租賃契約書範本、懶人包及常見問題Q&A等資料。
同時網站也有提供新制的契約條款,如果民眾買到舊制的租賃契約時,可以使用新契約條款直接替換,對於租屋電費新制有不明瞭的地方,也可以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或向縣市政府洽詢。
房東違反新規不改正 最重罰50萬
內政部也提醒房東,去(112)年租賃條例修法,租屋族的租賃住宅契約已全面適用消保法的保護,房東如果違反新制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果不改正者,可以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如仍拒不改正,並可加重處以5萬至50萬元罰鍰。
後續也會要求各地方政府不定期辦理租賃契約書查核,確保租屋族電費權益保障。
內政部也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完成簽約合作,將於8月起擴大提供免費租屋法律電話諮詢,房客如果遇到房東以漲租、解約或變相收取電費等不當方式,衍生租約法律糾紛時,可以電話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暸解如何於法律上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租屋電費新制QA
針對租屋電費新制,民眾或許會碰到一些疑惑,這邊提供相關參考。
Q1、台電電費單是 2 個月一期,終止租約時如還未有當期電費單,每度電費應該如何計收?
A:
1. 本次係修正住宅租賃契約之租屋電費計費上限規定。至於電費收取之頻率、每次收取金額、短溢收處理方式等,仍得由房東房客於訂約時另行協議。
2. 實務上,訂約時可先約定,終止租約時之每度電費數額收取金額或標準,之後再依實際當期電費單之每度平均電價,找補溢短收之電費或是向台電申辦提早抄表結算電費,再依所產出結算電費單上 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收。
Q2、分租套雅房以房間用電度數計費者,因台電電費單每期電費計費期間非固定,該如何處理?
A:台電電費單「每期」電費計算周期,除可參依電費單所載「計費期 2 間」外,電費單上也有「下次抄表日」資訊,可以該日期同步抄算 各分租房間用電度數,再以該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算租屋 電費。
例如:電費單上所列下次抄表日為 113 年 8 月 15 日,房東於當日 抄表各分租套雅房之用電度數(假設 3 間,每房用電 500 度),再以 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2.5 元/度)計算,則當期所收取之電費 總額為 3,750 元(500*3*2.5)。
Q3、屋外公用電費要如何計收?
A:房東應對於租屋外公共設施之用電情況、電錶設置及電費分攤方式等實際情形瞭解並協調其他共同用電戶,向台電申辦屋外公共電費分攤至用戶電費後,始得據以向承租人收取該電費。
Q4、同一租屋處有分租情形,屋內的公用電費如何計收?
A:依台電電費計算方式,屋內公用電費已包含於總電費並計入每度平均電價;至於該部分電費之分攤方式,得由租賃雙方自行協議約定。
例如:假設同一門牌有 3 間房間出租,每房用電300度,電費單上總用電度數為1,000 度。如約定按「度」計費,在計算屋內公用電 費度數時,以總用電度數減掉各房間用電度數計算,再約定分攤方式(假設按房間數平分度數),則每一房間應分攤屋內公用電費度數為33.3 度((1000-900)度÷3 間),再據以計算該部分公用電費。
Q5、要如何知道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A:依新制規定,房東應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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