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男心寒2個兒子拒絕扶養,因此提告討回贈與土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莊智勝/雲林報導
雲林一名廖姓父親於106年將名下土地贈與甲、乙2個兒子,但112年4月,廖男發現自己罹患肝臟血管瘤等疾病,無法工作且經濟狀況窘迫,因此向2個兒子求助,未料2人均拒接電話,甚至將父親廖男封鎖,甚至就連發律師函2人也置之不理;廖男心寒至極,因此提告討回土地贈與,作為將來醫療及生活費用。雲林地院法官審酌後,判處甲、乙2人應將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予廖男。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廖男與甲、乙為父子關係,並盡父親責任撫養2人至成年,106年10月間,廖男以贈與名義,將其名下一塊位於雲林縣的土地分成2份,並分別轉移到甲、乙2個兒子名下。未料112年4月,廖男發現自己罹患肝臟血管瘤等疾病,沒有辦法工作,生活日益窘困,亟需2子扶養。
豈料廖男聯繫2個兒子時,2人不僅拒接電話,甚至還將廖男手機號碼、通訊媒體帳號加以封鎖;廖男不得已,請律師發函請求2人給付扶養費,但2人仍是置之不理、不聞不問,心寒至極的廖男,因此提告討回土地贈與,作為未來醫療及生活費用。
對此,兒子甲男稱自己生活「也不好過」,表示自己還有貸款,根本沒錢可以扶養父親;而乙男則是沒有工作、無固定收入,且還負債,沒有多餘能力云云,因此據《民法》規定,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雲林地院法官考量,甲男有自己家庭及貸款等,情有可原,但乙男才32歲,無工作且無收入而無法扶養,難以作為理由,況且2個兒子說自己經濟狀況不佳,但卻有錢能請律師,與證詞相互矛盾;考量父親廖男立場,基於親情亦不願獅子大開口,僅是希望加減補貼生活開支,又廖父屬嚴父性格,不會主動與孩子打招呼,後又因貸款需努力工作償還,亦對2個兒子家庭不夠關心,但並未有虐待2子、或未盡扶養義務情況,故難減輕甲、乙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廖父自疫情後即無工作,今又罹患肝臟血管瘤等疾病,若不支出醫藥費,與棄自己生命不顧無異,且廖父目前名下財產僅有一部民國86年購買的老車,折舊計算後已無價值,經濟狀況窘困;依《民法》規定「贈與之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滅」,而廖父112年4月得知自己罹患肝臟血管瘤無法工作,並於112年7月提起訴訟,足見除斥期間尚未屆滿,請求2子返還贈與土地有據,判處甲、乙2人應將土地轉移登記至父親名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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