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購入房屋後,才發現窗框處有滲漏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莊智勝/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黃姓男子於112年9月間透過房仲以新台幣1100萬元價格買下一棟透天厝,未料事後卻發現該屋1、2、3樓窗框有滲漏水,憤而控訴原屋主夫妻羅男、陳女以家具遮掩,且未告知隔壁房屋屋頂設有電信基地台,因此提告屋主夫妻、以及2名房仲共同詐欺、以及背信罪等。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4人均無罪。
判決書指出,黃男112年2月透過房仲洪女、吳男居間仲介,以新台幣1100萬元向羅男、陳女夫妻購買位於台南市一棟透天厝,但黃男事後指控,4人在出售該屋時,明知1、2、3樓窗框周圍、以及頂樓樓梯有滲漏水,但房屋現況說明書中「是否有滲漏水」選項卻勾選「否」以隱瞞現況,且賞屋時屋主夫妻還以就有家具進行遮掩;此外,黃男指出房屋隔壁屋頂上設有電信基地台嫌惡設施,但4人卻隱瞞未告知,致使他陷於錯誤而簽約購屋,因此提告4人共同詐欺、以及2名房仲涉嫌背信罪等。
對此,屋主夫妻則駁斥,黃男所指漏水處位於屋內明顯處,進屋一望便知,無從藏匿,且依買賣契約內容,可證明黃男在簽約時已就本案房屋有無漏水情形再為確認,而黃男所提出的漏水檢測報告,為112年12月31日房屋點交後所為,不能證明是本案房屋交屋時之現況。屋主夫妻坦承,該屋確實於106間有滲漏水,但已訴請建商修補,並有5年保固,此後即未再漏水。至於電信基地台則設於鄰屋頂樓,一望即知,2人沒有隱瞞可能。
洪女、陳男2名房仲也表示,賣屋前已向原屋主確認過滲漏水情況,當時屋主表示現況沒有滲漏水,經2人目視檢查後也確實如此,認為已符合房仲義務;另黃男提出報告雖可證明滲漏水情況,但實際測試上也只有2樓窗邊有滲水,其他位置沒有水痕,更何況檢測方式是進行相當於1小時以上豪大雨水量的灑水測試,一般日常下雨不會集中某個點密集去下,這個測試方法已經超出正常生活情況;另外2人調查該屋時,只有到房屋頂樓,但位於鄰房的基地台,還要再爬樓梯上去才看得到,2人並非故意隱瞞。
台南地院法官審酌,黃男提出的漏水照片屬極為明顯情況,目視即可輕易察覺,但黃男在簽約購屋前還特別要求屋主負擔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衡之常情,如有明顯滲水痕跡,實無可能毫無異議同意點交,因此難認滲漏水情形於點交前已存在,且為4人所明知。
而電信基地台部分,法官勘驗合約「重要環境設施(距離標的物約300m以內)」項目採取列舉,而非例示,並不包括電信基地台設施;而另一項「本標的樓頂平臺是否有依法設置之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中,未被原屋主勾選,在未特別約定情況下,4人就電信基地台設施的告知義務,僅限於說明書所列範圍,亦即本案房屋樓頂,不包括鄰房。縱上,法官認定黃男舉證未能達到有罪判決門檻,因此判處4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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