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房東控訴,女房客以設備損壞為由,積欠房租長達4個月。(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台南報導
台南市一名黃姓房東控訴,112年間將一棟透天厝2樓至5樓租予馬姓女子使用,未料馬女卻積欠房租長達4個月,另還欠下網路費等,共計8萬6060元,黃姓房東屢次追討未果,因此寄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租約,但竟遭馬女拒收,因此憤而提告,請求馬女返還積欠租金,並將搬離該屋。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處馬女謙讓返還該屋予黃姓房東,並應給付8萬606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黃姓房東與馬女於112年9月12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為3年,每月租金21,000元。未料馬女僅支付了5個月租金及押租金42,000元,之後未再支付任何租金。黃姓房東多次催告無果後,於113年9月5日終止租約,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馬女返還5月至8月共4個月租金8萬4000元,另還有網路費2060元,合計共8萬6060元,同時要求馬女搬離、返還房屋。
對此,馬女並未出席言詞辯論,但提交書狀表示,系爭房屋存在多處需要修繕的問題,如廚房設備損壞、電源開關故障等,並指責黃姓房東未履行修繕義務,還一度稱「上了她的賊船」。馬女認為,這些問題導致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因此拒付租金。
台南地院法官審酌,馬女未支付租金已達兩個月以上,房東有權終止租約。雖然馬女主張房屋需修繕,但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修繕問題影響整體使用,且馬女未依法律規定催告房東修繕。基此,法院判定馬女無正當理由拒付租金,應返還房屋並支付欠款8萬606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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