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男將房屋借給阿姨住22年想討回,竟遭同居人拒絕。(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方姓男子控訴,104年間受到胞姊贈予,登記為一處房屋所有人,後顧念親情,將該屋借給阿姨楊女居住,未料阿姨過世後,其男友陳男卻拒絕返還房屋,堅稱該屋為他所有,還質疑方男出社會迄今仍在擔任瓦斯工,且租房居住,若該屋真為其所有,何以他與楊女能長期居住?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確認該屋所有人為方男,判處陳男應將房屋騰空返還,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萬40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方男於104年6月間受胞姊贈予,為該屋所有人,後顧念親情,與阿姨楊女成立借貸契約,同意將該屋借與楊女居住,直至其搬離或過世為止,而阿姨的男友陳男也長期在該屋共同居住,其後,楊女於113年12月過世,方男認為房屋之借貸目的已經完成,遂欲將該屋收回自用,未料卻遭陳男拒絕,甚至惡言相向、更換門鎖,經寄發存證信函仍無果後,只好提起告訴請求返還房屋,並按每月1萬2000元之不當得利請求租金。
對此,陳男則表示,他與楊女長期同居,形同夫妻,該屋是他20年前借用楊女名義所購入,頭期款、歷年地價稅及房屋稅均是他繳納,房屋確實是他所有;陳男還質疑,購入該屋時方男才剛出社會,毫無能力負擔上述各項金額,且迄今仍擔任瓦斯工,一直以來租屋居住,倘若該屋真為方男所有,何以他與楊女得長期居住?陳男還表示,他同情方男家境清寒,先前時常施予經濟援助,未料楊女過世後,方男竟開始蠶食財產,甚至企圖變賣另一處房屋。
陳男認為,方男資力不足,未提出其有能力繳納系爭房屋貸款或負擔開銷之證據,且從未持有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狀,係於114年4月10日方申請補發,自不能認其為系爭房屋之所有人,另雙方未就系爭房屋成立租賃契約,方男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屬無據等語,請求法官駁回。
法官審酌,陳男雖堅稱自己為該屋所有人,且繳納房屋稅、地價稅及貸款等,然陳男卻無法提出證據佐證,不是稱單據放在家不見了、方男有鑰匙把證據拿走了,不然就是推給已故的楊女,稱相關事宜都是楊女在處理,他沒有過問等語,至辯論終止,均未能提出任何利己事證,甚至就房屋所有權狀之保管狀態亦一無所知。
法官調查,該屋前任屋主確實為方男胞姊,且方男亦於104年起承受銀行貸款,並能提出明細、繳納資料佐證,足認該屋確為方男所有,因此陳男在楊女死後無權繼續佔有該屋,方男請求返還,自屬有據;且陳男自113年12月起佔用該屋,致方男受有租金損失,因此應給付2萬4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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