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可將設置廣告、鐵窗等行為透過法律關係加以限制,以維持建築外觀的一致性。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拜科技之賜,現今社會各項訊息多透過網際網路的傳播而無遠佛屆。不過,部分年長者受限於資訊能力,仍習慣以傳統的方式來傳遞訊息,像是剛搬離舊居的王伯伯因為想把空出來的房子出租,特意用毛筆字端正地寫了張大大的招租廣告,只是貼出去不久,就被管理人員要求移除。王伯伯納悶,這社區外牆上明明懸掛了斗大的帆布廣告,卻禁止個別住戶張貼廣告,表明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差別對待,氣的想立刻找主委理論。
針對這類型的爭議,崔媽媽基金會法律義工謝彥安律師解釋,因為外牆關係到建築物整體外觀,因此有些社區會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將設置廣告、鐵窗等行為透過法律關係加以限制。因此,如果王伯伯的社區在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過廣告物設置的相關規範,並且將規約或會議記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完成,那麼之後住戶設置廣告物就必須依照規範辦理,非由管委會自行決定,當然也不是住戶可以隨意設置的了。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提及「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因此管委會在設置大型帆布廣告時,除了要依法令申請許可,也要按照規約或區權會會議紀錄的相關規範辦理,還要取得帆布廣告所在樓層牆面之個別所有權人同意後始得架設。
●崔媽媽基金會,起源於無殼蝸牛運動,從1989年一路走來,自許成為大眾的「居住保姆」,關心面向涵蓋租屋服務、搬家評鑑、社區發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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