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液晶電視盒」作為搬運時的防護,能有效防護貴重的液晶電視。(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台中市李姓婦人,因為工作關係舉家由台中搬遷至台北,找了搬家公司估價後簽妥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搬運服務完成後即開始新居打掃及物品的擺設與陳列,隔天請第四台業者裝置好設備後,打開液晶電視卻發現面板上有一個明顯撞擊痕跡導致面板無法使用,立刻致電給搬家公司告知液晶電視狀況,同時也請原廠到府評估面板檢修費用為新台幣16,800元。
事發三天後,李姓婦人致電到消費者保護團體「崔媽媽基金會」尋求協助,李姓婦人表示搬運當天因為需留在搬家現場,僅看到搬家業者使用透明膠膜包覆液晶電視作為防護,認定因為液晶電視的包裝防護不良才導致長途運送造成損壞而請求搬運業者賠償。
搬運業者回應46吋液晶電視從壁掛式由客戶自行拆卸放置在沙發上,搬家師傅們隨即以被毯包覆防護接著以膠膜綑綁,以免長途搬運過程中徒生意外而造成雙方損失,在載運疊車時也有特別留意將液晶電視放置於車子最裡邊靠牆面緊接著放置床墊保護,在車子牆面及床墊中間似乎不太可能造成如客戶拍攝的單一點撞擊圖樣。但該搬家公司業者表示,當天搬運服務狀況已無從可考,為不浪費時間資源希望可以盡快解決紛爭,願意賠償王姓婦人全額修繕費用。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志工朱俊穎律師表示,搬運過程發生損壞,在理賠協商上很容易產生糾紛與雙方認定不一的狀況。以上述個案來看,若業者無法舉證損壞是因不可抗力或運送物之性質或託運人之過失者,若是因搬運過程造成物品損壞,就應負責而協助修繕;亦即,搬家業者應以修繕回復原狀為原則,但是若是修繕費用高於物品折舊後之現值,則以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
再者,若是李姓婦人與搬家業者所簽定的「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內容部分若有過度減輕業者賠償義務之嫌,則該「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需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及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則該部份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亦應屬無效。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在高科技家電迅速發展的潮流中,液晶電視已迅速竄升為搬家服務衍生消費糾紛案件之首,因為液晶電視的面板非常脆弱,任何對液晶電視的撞擊、劃刻都會帶來直接的損傷,並且極有可能使得整塊面板都報廢。
崔媽媽基金會近年來推廣「液晶電視盒」,設計的主體是由PP塑膠瓦楞板材質所製作並分上蓋及下蓋共4片可拆摺攤平使用,內部加裝6個EPE吸震墊,整體組裝完畢再以扣繩固定讓箱體固定的更紮實,希望藉由基金會所推薦的搬家公司開始做起積攢經驗,進而提升臺灣搬家市場對搬家防護用品的重視。
●崔媽媽基金會,起源於無殼蝸牛運動,從1989年一路走來,自許成為大眾的「居住保姆」,關心面向涵蓋租屋服務、搬家評鑑、社區發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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