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張嘉晏/綜合報導
一名網友在PTT分享自己「租到疑似凶宅」的經驗,原來他日前看上一間不錯的房子想承租,但是社區警衛及房東的種種反應都讓他不得不懷疑另有內幕。隨後一經追問,才發現有人曾在屋內自殺,雖然房東宣稱那人是在醫院死亡的,但還是讓原PO毛到不敢簽約。
「我想租屋大家都不想遇到這種事。」一名網友分享近日的租屋經驗,他表示最近想換到坪數比較大的空間,剛好也看到社區公布欄有符合自己需求的三房兩廳,看屋之後覺得屋況不錯,也有了承租意願。
原PO詢問管理員後,對方也說社區沒什麼大問題,因此隔天他就約了房東交付訂金。然而,就在付了訂金之後,某日原PO遇上另一位值班警衛,心血來潮想說再問一次,但是這位警衛的態度卻讓他起了疑心,「在我表明地址與我想搬過去時,他馬上回了一句『我都不知道,我什麼都不知道,你不要問我。』」
▲社區警衛的回答意味深長。(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原PO因為這句話便開始回想,他表示因為上班的關係,晚上約看房比較方便,但是退休的房東卻一直說要約白天。更怪的是,到了簽約當天,原PO希望雙方可以在房子裡簽,因為有些問題想請房東直接處理,但是對方卻表明不要約房子裡,硬要約樓下超商。
直到簽約時,原PO特別針對房子的情況問了幾句,房東卻是回應「沒問題沒問題,你們是有聽到什麼嗎?那是在醫院死亡的,沒問題。」原PO進一步追問「是老人家嗎?還是生什麼病?」對方卻回「好像是憂鬱症自殺」,還再三保證沒問題,要他們住看看。
▲原PO知道真相後毛翻 。(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
原PO聽完後嚇了一跳,當場表明「我們不敢住這種房子」,但房東卻堅持不退訂金,目前雙方仍在協調中。
根據內政部於民國97年7月的解釋函,指出凶宅的定義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 (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 (不包括自然死亡) 之事實 (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 (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 (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本文經原PO授權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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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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