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男將冷氣室外機安裝於公共空間,經管委會通知限期拆除後,憤而提告建商 。(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吳姓男子控訴,他向建商購屋後,依銷售人員意見將冷氣室外機安裝於2樓車道入口上方,未料近4年後竟收到社區管委會通知,稱該處位置為公共空間,要求吳男限期拆除冷氣室外機,逾期將處新台幣1000元罰款。吳男認為當初係銷售人員誤導才導致冷氣室外機安裝位置缺失,因此提告建商,求償拆機重新安裝費用共50萬元。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吳男請求,判建商免賠。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於109年向建商購入該社區房屋,並依銷售人員意見將冷氣室外機安裝於2樓車道入口右上方處,安裝室外機時,建商主管並未提出異議,豈料社區管委會卻於113年通知吳男,以該處位置為公共空間為由,限期要求吳男拆除室外機,逾期將開罰。吳男認為,因銷售人員誤導才會將室外機裝在該處,如今要拆除、重新安裝評估費用需要50萬元,因此提告向建商求償。
對此,建商則反駁,銷售人員從未允諾、或指示吳男將室外機裝在該處,且吳男購屋時簽署之契約書明訂,分離式冷氣主機應設置於各戶陽台或雨遮內,且全棟大樓均設有個別房屋安裝室外機之位置;而吳男裝機位置屬大樓共用部分,吳男若欲在該處裝機,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取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同意,此部分亦與建商無關,因此請求法官駁回吳男之訴。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吳男聲稱室外機裝在該處是銷售人員指示,惟吳男無法提出事證證明事實;另一方面,建商提出的契約中明訂「分離式冷氣主機應設置於各戶家事陽台或雨遮內」,吳男亦在「立約定書人」後簽名、蓋章,若銷售人員指示吳男將冷氣裝在公共區域,豈有再要求吳男於約定書簽名確認之理,因此難以採信吳男說法,駁回吳男請求,判建商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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