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阮姓女子去年7月透過租屋網站,以每月1萬2500元的費用承租北部某房間,後來發現房東是張淑晶,加上目睹其他房客的不良行為,隨即決定不租,並在正式簽約之前交還房卡,沒想到事後挨告遭索賠11萬元的租金,日前也被彰化地院法官裁定應賠償張淑晶8萬7500元,全案仍可上訴。
▲張淑晶這次告贏了。(圖/ETtoday資料照)
阮女在判決書中提到,當初是在租屋網站看到出租資料,網站上登記的房東為牛姓男子,打電話過去接聽的卻是張淑晶,從接洽到現場看房都是透過手機聯繫,張本人並未出面,2019年7月1日看房的時候也是透過手機指示拿取房卡,「我有先問有無空房,她一直要我到現場看,等我到了現場,才發現房間已有房客居住,她跟我說該房間租約已經到期,等原房客退租之後就可以搬進去,還保證可以先住另外兩間空房。」
阮女因為找房找到很晚,覺得很疲累,於是按照張淑晶的指示先匯款1萬4400元,但沒有拿到新的房卡,只好先將行李放進房間,再外出辦事,結果當天晚上回家就看到一名男房客拿鐵棒敲擊另一名房客的門,與房東保證房客全是女性、出入很單純的說法不同,「我感到害怕,立即表示不租,要求退還訂金,但張淑晶不同意,還說報警處理即可,我直到報警才知道她曾經因為租屋爭議躍上新聞版面,我想進入房間取回行李(出門時忘記帶房卡),才佯稱同意承租,並希望免收重新設定房卡的500元費用,取回行李之後就離開了。」
▲張淑晶並未現身帶阮女看房。(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雖然阮女堅稱雙方並未簽立書面租約,實際上也沒有入住,租約不算成立,張淑晶沒有理由提告求償11萬元的租金。但彰化地院法官調閱兩人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她在2019年7月1日表明承租意願,出庭時也自稱有詢問房東是否可以養狗,得知可以養寵物後口頭上有同意要租一年,足見雙方就承租標的物、租賃期間為一年、租金為1萬2500元等租賃契約之必要點,均已達成一致,堪認已達成租賃合意。
法官接著說,阮女與房東的租賃關係在2019年7月1日就已有效成立,租賃期間應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她卻在2019年7月2日凌晨0時許取走行李後離開,沒有再與房東聯繫,也未解除或終止租約,因此認定雙方的租賃關係仍有效存續,最後判她應賠償8萬7500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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