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姓婦人2017年在租屋處墜樓身亡,其丈夫遭屋主要求賠償房屋折損價值3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新北一名宋姓婦人2017年時在租屋處墜樓身亡,張姓房東不滿房屋變成凶宅,且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多存有畏懼心理,影響房屋出售價格,對宋女的蘇姓丈夫與小孩等求償損害的300萬元。士林地院二審認定其損失價值應由宋婦繼承人全賠,蘇男不服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卻逆轉改判蘇男等人免賠。
張姓屋主主張,2015年時將淡水一間房屋出租給宋婦與蘇男同住,宋婦受過高等教育,明知在房屋內自殺身亡,會使房屋成為凶宅,導致日後難以出售,雖未危害房屋結構與安全效用,但一般社會大眾對凶宅多存有嫌惡與畏懼,使房屋價格減損至少900萬元,因此認為宋婦的繼承人應負賠償責任,要求負擔其中300萬元。
不過蘇男主張,他和宋婦結婚到宋婦過世也才2年多的時間,不知道她有躁鬱傾向,事後才知道宋婦持續服用鎮定劑與安眠藥長達16餘年,對於這次的事故根本無法預期,且宋婦已成年,他也不是宋婦的監護人,對其並無監督義務,對於房屋的保管使用也無疏失。
蘇男也表示,宋婦當日是墜落在所屬大樓的2樓花圃,並非在屋內過世,應不至於造成房屋跌價,況且影響房市交易因素多端,鬼神之說亦無根據,難認其等受有損害。而蘇男的女兒也強調,宋婦是蘇男的再婚配偶,她和父親同住,並未與母親同住,且宋婦過世後也未留下遺產,因此向法院聲明原判決廢棄免賠。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宋婦在租屋處墜樓身亡,確實使該房屋成為一般社會觀念中影響市場交易價值的凶宅,不過該房屋因事故而成為「凶宅」,僅係一般人主觀認知,實際上並未發生毀損等情形,不影響所有人房屋的使用,其所有權也未受限制,難認其房屋所有權有受到侵害。
而根據檢方調查,在宋婦墜樓前與蘇男因財務管理有過爭執,蘇男接到小姨子電話通知,表示宋婦在電話中向她道別,聲音在顫抖,察覺有異,蘇男也立即前往查看,不料卻發現房門反鎖,且陽台窗戶開著,才趕緊打電話向小姨子求救。
此外,法院也同時向醫療院所調閱宋婦的病例,確認其確實因罹患憂鬱症而長期就醫服藥治療,可見於宋婦因財務問題與蘇男爭吵,而誘發自殺情緒。
法官認為,自殺為極端終結生命的方式,自殺行為為瞬間意念所致,核諸情理,尚無可能要求自殺者應顧念自殺行為所導致房屋有價值減損之情形,若有一念迴旋,就不會發生自殺的結果。自殺行為幾乎非自殺者所能控制,自殺者在自殺之時,通常僅剩存活與否的意念,何來對損害房屋價值之想像,難以認定自殺者對致生房屋貶值,具有間接故意,因此判決原判決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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