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簽下租約後,遭房東要求加簽「禁養寵物條款」。(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WUNDERSTOCK)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林姓女子日前透過知名租屋網站向朱姓婦人承租套房,雙方簽訂合約後,林女支付押金及第一個月租金共56400元,不料朱婦翌日竟以林女未來可能養寵物破壞房屋為由,要求加簽契約條款,並要林女另匯15萬元作為損害賠償預先擔保,雙方協商無果下,林女只好要求朱婦退還押金,但朱卻僅退還36900元,尚有19500元未歸還,林女因此提告請求返還。
判決書指出,林女在知名租屋網站上尋屋,並透過余姓仲介向朱婦承租位於台北市區一處5樓套房,雙方於110年10月15日碰面簽訂租約,當下林女支付押金、及首月租金共56400元予出幸房東,另給付余姓仲介9650元仲介費用;原以為新居塵埃落定,豈料事隔一天,房東朱婦卻突然以「林女未來可能養寵物破壞房屋」為由,要求加簽額外不平等契約條款,且需另匯15萬元作為損害賠償預先擔保。林女並沒有養寵物,且還未搬入套房,因此認為條約不合理,透過仲介協商無果後,於同月19日遭朱婦脅迫「若不加簽條款,將單方終止租約」,新居因此告吹,但事後朱婦僅透過仲介退還36900元,尚有19500元未歸還,因此提告請求返還。
對此,朱婦則辯稱,租約並非是由她單方面解除,而是雙方尚未完成簽約,當時她發現社區住戶公約規定不可養寵物,所以才會要求林女加簽條款,但林女遲遲未回應,並選擇退出LINE群組,不願加簽條款完成租約簽訂,並非是房東毀約;且林女事後未將鑰匙、磁扣交還,故預扣2000元。
台北地院法官審酌,雙方就加簽「禁養動物條款」並未達成共識,當時租賃期間尚未開始,租約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朱婦單方解除租約,林女獲悉後並未積極要求朱履約,就解除租約一事亦默示同意,足認雙方已合意解約,因此雙有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經查,朱婦僅退還36900元,尚有19500元未歸還,然迄今林女未返還鑰匙、磁扣,朱婦不得已只好換鎖,因此其請求2000元費用有理由,因此判朱婦應返還175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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