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入住後不久,突然遭房東終止租賃關係。(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莊智勝/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陳姓女子控訴,108年11月向張姓女房東簽約租下某處11樓房屋,雙方約定為期1年,不料租期還未到,張女竟突終止租約並要求她搬遷,陳女憤而提出告訴,求償搬家費、添購物品費及網路移機費用共2萬1962元。桃園地院法官審酌,認為陳女求償無理由,予以駁回。
判決書指出,陳女與張姓女房東簽下為期一年租約,租期為108年11月起至109年11月止,豈料109年2月張姓女房東就突然終止租賃關係,並要求陳女搬遷。陳女認為,房東突然的決定導致她措手不及,因而四處奔走、處理搬家事宜,受有搬家費用6400元、添購物品費用1萬1962元及網路移機費用3600元之損害,因此求償共2萬1962元。
對此,張姓女房東駁斥,陳女租下11樓房屋後,在屋內圈養多隻犬隻,並常在後陽台洗滌犬隻及清理排泄物,導致水管堵塞而造成樓下10樓漏水,更產生噪音及環境汙染,社區住戶多次向管理中心及她反映,她也屢次嘗試與陳女溝通,但均無法解決,後又因11樓房屋於租賃期間內有多樣物品損壞、及環境髒亂之情,只好於109年2月24日達成終止租賃關係合意。
張女指出,經與陳女協商後,同意她於109年5月9日前搬離,雙方還議定水、電、瓦斯費用結算日期,證明兩造已合意終止租賃關係;張女強調,縱使雙方未達成合意,陳女也並未依照租約維護房屋,造成環境髒亂與噪音,在退租後屋內牆壁出現多處破損、掉漆、大面積污漬等,她還自行花費數萬元整修,反控陳女未盡維護義務,她依約終止租賃關係,核屬有據。
法官審酌雙方對話紀錄,確實有約定好水電瓦斯費結算日期,且張女也歸還押金1萬8000元,從張女開口要求終止租賃關係後,還留有2個多月時間供陳女搬遷,難認房東有何故意、過失造成損害情況,因此認為陳女求償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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