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經營的舞蹈教室頻頻遭樓下K書中心反映噪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莊智勝/台南報導
台南市一名黃姓男子於一棟大樓8樓處經營舞蹈教室,不料卻遭人檢舉噪音違規,警方因此到場依《社維法》開罰3000元。黃男不服聲明異議,認為他承租房屋經營舞蹈教室已有8餘年,期間未曾遭檢舉,且他也有加裝隔音棉、調整音量等配套措施,均符合相關法規,認為噪音涉及主觀認定,對方不得強迫沒有違規的他全面配合。但台南地院法官勘驗影片,認為黃男確實有製造噪音,因此駁回異議,不得抗告。
裁定書指出,黃男租下該棟大樓8樓經營舞蹈教室已經8年多,但自111年7月起,即頻頻遭樓下K書中心反映噪音問題,同年12月1日更通報警方到場,黃男即遭警依《社維法》裁罰新台幣3000元。
黃男不服,認為他經營舞蹈教室許久從未遭人檢舉,亦未有妨害公眾安寧、製造噪音等違規情況,且該房屋之營業項目及噪音管制皆符合相關法規。黃男指出,檢舉的郭男於111年7月在同棟大樓7樓開設K書中心,雙方曾有多次溝通,他也配合加裝隔音棉、調整音量即震動的極限值等配套措施,惟噪音涉及主觀認定,郭男不得強迫未有違規的他全面配合其需求。
法官審酌,雙方為上下樓層關係,勘驗郭男提供的側錄影片,黃男確實有大聲播放音樂、重低音震動的聲響,若非確有實際噪音干擾,郭男不至於報警處理,甚至為了蒐證而錄音,因此駁回黃男異議,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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