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小朋友凌晨12時仍在奔跑,鄰居崩潰報警。(示意圖/pakutaso)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因凌晨12時許仍放任孩子在家中看電視、奔跑發出噪音,樓下鄰居不堪其擾憤而報警。警方到場察看時陳男並未應門,員警確認陳男屋內有傳出聲響,因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新台幣2000元。陳男不服,聲明異議。高雄地院審酌後,認為警方裁處於法並無不合,駁回陳男異議。
裁定書指出,陳男家住高雄市某區公寓5樓,112年2月9日凌晨12時21分許家中仍頻頻傳出電視聲、對話聲、及孩童奔跑聲響,4樓住戶張男、洪女被吵得無法入睡,憤而報警處理。警方職務報告記載,員警到場巡視時,確如報案人所述,陳男住所內傳出嘈雜聲,惟查訪該戶時皆深鎖大門無人應門。警方在確認陳男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行為後,依社維法裁處2000元罰鍰。
陳男接到罰單後不服,聲明異議,表示自己因工作需求要輪班,每天最晚就寢時間都是在凌晨3點左右,配偶平常下班回到家也已經深夜10點,孩子多由岳父岳母在帶,平日若要上課,都是半夜12時至12時30分休息,如果沒有上課就會再晚一點;2月9日當天凌晨全家都在看電視,因住所有2道門,警方敲的是第一道,且因樓下住戶常常來按門鈴,不堪其擾下已將門鈴拆除,故當天並未聽聞員警敲門及勸導聲。
高雄地院法官審酌,陳男住家對外有2道門,員警當天到場時站在門外都還可聽聞吵雜聲,足見陳男一家發出聲響非小,已非一般人居住日常生活中正常活動之聲響,且凌晨12時後屬於一般正常作息人士之休息時間,勘認陳男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之違序行為,警方依法裁處2000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陳男指謫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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